goodby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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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一下almasy0311大大告诉我法条 (a)永佃权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民882
(b)抵押物不得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拱---民879
(c)抵押权人不得就抵押物灭失而受有之赔偿金取偿---民881
(d)抵押人将抵押物让与他人者,其抵押权因之而消灭---民867 (a)(b)(c)法条写的很清楚,看一看应该就知了 但(d)我就有点问题了 第 867 条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得将不动产让与他人。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它上面只有写不动产 抵押物应该不限于不动产吧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06 21: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条正确,至于(d)的部分毋须【吹毛求疵】毕竟选择题只有1个答案,当然要选出【最离谱而无争议】的答案,否则就要送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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