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by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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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一下almasy0311大大告訴我法條 (a)永佃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民882
(b)抵押物不得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拱---民879
(c)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物滅失而受有之賠償金取償---民881
(d)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因之而消滅---民867 (a)(b)(c)法條寫的很清楚,看一看應該就知了 但(d)我就有點問題了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它上面只有寫不動產 抵押物應該不限於不動產吧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4-06 21:03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條正確,至於(d)的部分毋須【吹毛求疵】畢竟選擇題只有1個答案,當然要選出【最離譜而無爭議】的答案,否則就要送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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