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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03 1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口角,甲怒罵乙為狗娘養的,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乙頭部致乙眼角受傷
如果只依這一段來看的話--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則用隨身雨傘重擊乙頭部致乙眼角受傷
個人覺得甲不可以主張刑23正當防衛,因為他防衛的不是他自已的權
但覺得可以主張刑24緊急避難,但過當
小弟剛學法律不久,有錯誤請指正
甲拿雨傘重擊乙,您認為算避難?要不要再思考一下呢!防衛跟避難是很不一樣的喔!
婀,雖然我也才自己念了兩個多月,但還是要給您指正一下。
希望能導正您有瑕疵的觀念,不過絕對不是看輕或瞧不起您喔!千萬不要誤會!
加油!多用心看法條,多思考,觀念要正確,不要太粗心了!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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