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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請幫忙一下,謝謝!
冒用他人姓名或本無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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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08:26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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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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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冒用他人姓名或本無其人而捏造姓名提起訴訟者,究係無當事人訴訟能力?或當事人不適格?

您的問題很籠統,不過仍試著分析如下:

1、訴訟能力是指 有無獨立為訴訟行為之資格、能力,通常與行為能力有關,也就是與行為能力有關,通常只要是成年人都具有訴訟能力。
  因此只要被冒名之人不具行為能力,即不具訴訟能力。

2、當事人適格
  是指基於特定法律關係,最適合打訴訟之人。
  例如,甲出租房屋給乙,屆期乙拒不返還,
  此時甲的好友A雞婆的以自己名義向乙請求返還租賃物給甲,
  因為A非該特定租賃關係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而是甲與乙),
  故A不具當事人適格。

  依題示,若冒他人名義為訴訟,
  A.若被冒名者非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
    可能會被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其訴,
  B.若被冒名者是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
    相對人亦可於訴訟中向法院抗辯,若法院查明後,
    發現冒名之人與被冒名之人並不存在有訴訟代理關係的話,
    該訴訟亦會被法院駁回。


以上答案,請您參酌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5 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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