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或本無其人而捏造姓名提起訴訟者,究係無當事人訴訟能力?或當事人不適格?
您的問題很籠統,不過仍試著分析如下:
1、訴訟能力是指 有無獨立為訴訟行為之資格、能力,通常與行為能力有關,也就是與行為能力有關,通常只要是成年人都具有訴訟能力。
因此只要被冒名之人不具行為能力,即不具訴訟能力。
2、當事人適格
是指基於特定法律關係,最適合打訴訟之人。
例如,甲出租房屋給乙,屆期乙拒不返還,
此時甲的好友A雞婆的以自己名義向乙請求返還租賃物給甲,
因為A非該特定租賃關係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而是甲與乙),
故A不具當事人適格。
依題示,若冒他人名義為訴訟,
A.若被冒名者非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
可能會被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其訴,
B.若被冒名者是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
相對人亦可於訴訟中向法院抗辯,若法院查明後,
發現冒名之人與被冒名之人並不存在有訴訟代理關係的話,
該訴訟亦會被法院駁回。
以上答案,請您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