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3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親屬篇!
1.法律不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2.民法1070條....=>例如被詐欺或脅破迫而為認領之意思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8:3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法律不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2.民法1070條....=>例如被詐欺或脅破迫而為認領之意思表示者,不得主張徹銷 why?

第1070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3.民法1073-1第二項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那公婆收養媳婦算嗎?-------不可以,養子女視同婚生子女,兄妹結婚---亂倫

4.三等財稅親屬篇考很多嗎? 老師把共同財產制 監護. 扶養 家. 親屬會議都跳過沒上 這樣好嗎?
老師要怎麼教,那是他的事,學校跟考選部不相干

5.三等財稅是總則考最多嗎? 這要問神,或賭運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4 07:59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3-03 18:39 發表的 民法親屬篇!: 到引言文
1.法律不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這個問題由來已久,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曾對此做出非常詳細的說明,以下僅節錄與本問題有關內容:

釋字第 587 號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現行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者應否衡量社會觀念之變遷,以及應否考慮在特定條件下,諸如夫妻已無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實、子女與親生父事實上已有同居撫養之關係等而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之提起,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23:19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3-03 18:39 發表的 民法親屬篇!: 到引言文

2.民法1070條....=>例如被詐欺或脅破迫而為認領之意思表示者,不得主張徹銷 why?


所謂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所謂生父:指具有事實上真實血緣關係之父)
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優先,即使是有樓主所言之民總意思表示瑕疵者,亦不能令生父撤銷其認領之意思表示,以尊重真實血緣關係之存在,也不至於使明明有親生父親之子女,淪為無父之孤兒,對其人生價值觀之發展過程都會有嚴重之不良影響,甚至成為日後社會問題的遠因。

這點只要熟悉民法的人便知道,民法身分法部分很多是不能適用民法總則有關於財產法上之規定的,這是立法目的的不同(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公益性較高,必須凌駕於民總關於保護交易安全之意思表示自由規定),故很多地方是衝突的。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23:29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3-03 18:39 發表的 民法親屬篇!: 到引言文

3.民法1073-1第二項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那公婆收養媳婦算嗎?


依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原則上直系姻親是不能收養為養子女的,而此款之但書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乃指夫妻雙方原先各有其子女,然後因結婚之後家庭之完整,而為夫收養其妻之子女,或妻收養其夫之子女,這樣的情形是例外在直系姻親可以收養的情形。

而樓主所預設之媳婦,其本身即非公婆任何一方之子女,是故其等之關係本為直系姻親,自應不能例外可得收養為養子女,除非媳婦為公婆之一方之子女,此時方符合上述法文但書之規定,可由另一方收養其為養子女。惟此時是否會造成違反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則應委由法院予以判定之。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23:38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3-03 18:39 發表的 民法親屬篇!: 到引言文
4.三等財稅親屬篇考很多嗎? 老師把共同財產制 監護. 扶養 家. 親屬會議都跳過沒上 這樣好嗎?

5.三等財稅是總則考最多嗎?

據我所知,三等財稅考的科目是【民法】申論題,而一般民法申論題出題都是:一題【總則】、一題【債編】、一題【物權】、一題【親屬繼承】平均分配,因此一般不會有所謂親屬篇考兩題的情形,也不會有總則考最多的情況。

至於補習班老師把課程都跳過沒上,這屬於老師個人的考猜判斷,個人意見與版主相同,無法置評。
表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23:43 |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囉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6 17: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