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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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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亲属篇!
1.法律不许亲生父亲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

2.民法1070条....=>例如被诈欺或胁破迫而为认领之意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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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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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不许亲生父亲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

2.民法1070条....=>例如被诈欺或胁破迫而为认领之意思表示者,不得主张彻销 why?

第1070条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但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3.民法1073-1第二项
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那公婆收养媳妇算吗?-------不可以,养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兄妹结婚---乱伦

4.三等财税亲属篇考很多吗? 老师把共同财产制 监护. 扶养 家. 亲属会议都跳过没上 这样好吗?
老师要怎么教,那是他的事,学校跟考选部不相干

5.三等财税是总则考最多吗? 这要问神,或赌运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4 0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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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3-03 18:39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 到引言文
1.法律不许亲生父亲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但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87号解释曾对此做出非常详细的说明,以下仅节录与本问题有关内容:

释字第 587 号

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与宪法尚无抵触。至于将来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

现行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且如许其提起此类诉讼,则不仅须揭发他人婚姻关系之隐私,亦须主张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为,有悖社会一般价值之通念。故为防止妨碍他人权利、维持社会秩序而限制其诉讼权之行使,乃属必要,与宪法并无抵触。至于将来立法者应否衡量社会观念之变迁,以及应否考虑在特定条件下,诸如夫妻已无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实、子女与亲生父事实上已有同居抚养之关系等而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之提起,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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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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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3-03 18:39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 到引言文

2.民法1070条....=>例如被诈欺或胁破迫而为认领之意思表示者,不得主张彻销 why?


所谓认领,系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之亲生子女。(所谓生父:指具有事实上真实血缘关系之父)
本条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为优先,即使是有楼主所言之民总意思表示瑕疵者,亦不能令生父撤销其认领之意思表示,以尊重真实血缘关系之存在,也不至于使明明有亲生父亲之子女,沦为无父之孤儿,对其人生价值观之发展过程都会有严重之不良影响,甚至成为日后社会问题的远因。

这点只要熟悉民法的人便知道,民法身分法部分很多是不能适用民法总则有关于财产法上之规定的,这是立法目的的不同(保护未成年人之利益公益性较高,必须凌驾于民总关于保护交易安全之意思表示自由规定),故很多地方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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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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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3-03 18:39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 到引言文

3.民法1073-1第二项
  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那公婆收养媳妇算吗?


依民法第1073条之1规定,原则上直系姻亲是不能收养为养子女的,而此款之但书规定:【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乃指夫妻双方原先各有其子女,然后因结婚之后家庭之完整,而为夫收养其妻之子女,或妻收养其夫之子女,这样的情形是例外在直系姻亲可以收养的情形。

而楼主所预设之媳妇,其本身即非公婆任何一方之子女,是故其等之关系本为直系姻亲,自应不能例外可得收养为养子女,除非媳妇为公婆之一方之子女,此时方符合上述法文但书之规定,可由另一方收养其为养子女。惟此时是否会造成违反民法第1079条第2项规定,则应委由法院予以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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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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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3-03 18:39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 到引言文
4.三等财税亲属篇考很多吗? 老师把共同财产制 监护. 扶养 家. 亲属会议都跳过没上 这样好吗?

5.三等财税是总则考最多吗?

据我所知,三等财税考的科目是【民法】申论题,而一般民法申论题出题都是:一题【总则】、一题【债编】、一题【物权】、一题【亲属继承】平均分配,因此一般不会有所谓亲属篇考两题的情形,也不会有总则考最多的情况。

至于补习班老师把课程都跳过没上,这属于老师个人的考猜判断,个人意见与版主相同,无法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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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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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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