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8-01-18 11:15發表的 請問收到罰單為什麼是用聲明異議: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A)訴願(B)聲明異議(C)行政訴訟(D)仲裁為何不是(A)訴願 呢!!?? 在行政法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不是要隊員處分機關先提起"訴願" 嗎? 才之後提出訴訟嗎? @@"還是罰單是例外,適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也有提到,但我不懂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它被侵害之情事,指的是哪些事情?大大可以舉例嗎...因為我會把它想去行政處分...然後又會想到訴願去,這兩個我分不清楚什麼情況要用哪一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