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0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秋名最速传说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律讨论] 重要资讯,别误传!!
第三十一条   汽车行驶于道路上,其汽车驾驶人或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罚锾;其实施及宣导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违反前项规定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小客车附载幼童未依规定安置于安全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五百元罚锾;有关其幼童之范围、安置方式、宣导办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等有关机关定之。
  汽车驾驶人对于六岁以下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单独留置于车内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一千元罚锾,并施以四小时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第五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条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六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者。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者。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者。
  四、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者。
第七十九条   (删除)
第八十条   行人行近铁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罚锾:
  一、不遵守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示,仍强行闯越者。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路平交道,不依规定暂停、看、听、有无火车驶来,迳行通过者。
第八十一条   在车辆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者,处新台币五百元罚锾。
第八十一条之一   于铁路公路车站或其他交通频繁处所,违规揽客,妨害交通秩序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并无行人走路靠右的规定
之前爬文有人发行人走路没靠右会罚钱 所以转一下法律条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联宇宽频 | Posted:2005-05-16 01:01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秋名最速传说于2005-05-16 01:01发表的 重要资讯,别误传!!:
之前爬文有人发行人走路没靠右会罚钱 所以转一下法律条文

哈哈哈...就是有人爱乱传,之前谣言满天飞,而且大家却还很热中+认真的讨论呢^^

网路的影响太大=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5-16 01:48 |
angeltoto1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人道好像没有分单向还双向的....吧


对于事情只能相信一半千万不要断然相信他人的言语,应具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心态自己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5-16 22:49 |
小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ngeltoto13于2005-05-16 22:49发表的 :
行人道好像没有分单向还双向的....吧

本来就没有吧,如果有那是不是也要划箭头阿....
乱成ㄧ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5-17 00:17 |
jamik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种资讯真的很实用
谢谢分享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5-18 11:09 |
facerig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般来说,台湾人是很不遵守规矩人,有天桥却不走天桥,有地下道却不走地下道,

有斑马线却不走斑马线,、、、等等。

佩服他们大无畏的精神。

也佩服警察视若无睹的宽大包容。


以命理论命,不涉及任何人为观感说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12 14:33 |
rico000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住在很乡下.只知道要礼让行人.. 表情


阿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12 19: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