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別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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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秋名最速傳說
2005-05-16 01:0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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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第七十九條   (刪除)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八十一條之一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並無行人走路靠右的規定
之前爬文有人發行人走路沒靠右會罰錢 所以轉一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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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5-05-16 01:48
1樓
  
下面是引用秋名最速傳說於2005-05-16 01:01發表的 重要資訊,別誤傳!!:
之前爬文有人發行人走路沒靠右會罰錢 所以轉一下法律條文

哈哈哈...就是有人愛亂傳,之前謠言滿天飛,而且大家卻還很熱中+認真的討論呢^^

網路的影響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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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ngeltoto13
2005-05-16 22:49
2樓
  
行人道好像沒有分單向還雙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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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奔
2005-05-17 00:17
3樓
  
下面是引用angeltoto13於2005-05-16 22:49發表的 :
行人道好像沒有分單向還雙向的....吧

本來就沒有吧,如果有那是不是也要劃箭頭阿....
亂成ㄧ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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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mikan
2005-05-18 11:09
4樓
  
這種資訊真的很實用
謝謝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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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acerig
2007-10-12 14:33
5樓
  
一般來說,台灣人是很不遵守規矩人,有天橋卻不走天橋,有地下道卻不走地下道,

有斑馬線卻不走斑馬線,、、、等等。

佩服他們大無畏的精神。

也佩服警察視若無睹的寬大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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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ico0001
2007-10-12 19:46
6樓
  
我住在很鄉下.只知道要禮讓行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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