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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名最速傳說
2005-05-16 01: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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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第七十九條 (刪除)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八十一條之一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並無行人走路靠右的規定 之前爬文有人發行人走路沒靠右會罰錢 所以轉一下法律條文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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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5-05-16 01:4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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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秋名最速傳說於2005-05-16 01:01發表的 重要資訊,別誤傳!!: 哈哈哈...就是有人愛亂傳,之前謠言滿天飛,而且大家卻還很熱中+認真的討論呢^^ 網路的影響太大=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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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toto13
2005-05-16 22:4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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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道好像沒有分單向還雙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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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奔
2005-05-17 00:1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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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ngeltoto13於2005-05-16 22:49發表的 : 本來就沒有吧,如果有那是不是也要劃箭頭阿.... 亂成ㄧ團!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