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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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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過失犯」
也正因為如此,客觀歸責理論才會被抬出來
如果是故意犯的話,討論客觀歸責理論根本是多餘的
所以才有人說客觀歸責理論可以用來檢驗過失犯的成立!

至於你舉的這個例子
甲開車煞車失控即將撞上路人乙,沒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駕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這裡的丙有酒駕超速,也就是說他製造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上面的3個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關都沒過了,還需要進入後面的關卡嗎?

我再講清楚一點,在進入「迴避結果可能性」的檢視之前
它必須要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換句話說,即便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一旦他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依舊是要歸責的!!

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3-21 14: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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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4: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過失犯」
也正因為如此,客觀歸責理論才會被抬出來
如果是故意犯的話,討論客觀歸責理論根本是多餘的
所以才有人說客觀歸責理論可以用來檢驗過失犯的成立!

嗯......我不知道該怎麼回表情

至於你舉的這個例子
甲開車煞車失控即將撞上路人乙,沒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駕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這裡的丙有酒駕超速,也就是說他製造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上面的3個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關都沒過了,還需要進入後面的關卡嗎?

原來只要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可以成立過失犯......
過失犯什麼時候變成抽象危險犯了......?


我再講清楚一點,在進入「迴避結果可能性」的檢視之前
它必須要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換句話說,即便是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一旦他有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依舊是要歸責的!!

紅色部分我不同意。行為人即使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見 表情



PS.林東茂的刑法綜覽對客觀歸責理論只有概略描述而已,建議你再翻翻進階的書吧!
表情


表情  的確,我對林東茂老師用客觀歸責來解過失犯蠻有興趣的,謝謝大大建議


忘了說......

今天打字口氣上比較直接,並無惡意。如有冒犯,還請多多包涵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15:4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5:2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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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來只要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可以成立過失犯......
過失犯什麼時候變成抽象危險犯了......?

此風險非彼風險~~
客觀歸責理論既然是用來檢視「結果」能否歸責
當然要先有結果存在....怎麼會是危險犯??????

紅色部分我不同意。行為人即使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見 表情 
你自己也講了 「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
那你前面怎還反駁我??????????????????????????????????
沒錯,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各項理由到底是成立條件還是充足條件那又是另ㄧ個問題了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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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5: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來只要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就可以成立過失犯......
過失犯什麼時候變成抽象危險犯了......?

此風險非彼風險~~
客觀歸責理論既然是用來檢視「結果」能否歸責
當然要先有結果存在....怎麼會是危險犯??????

好吧,這邊我們兩個有點雞同鴨講......
我不想回了,抱歉表情



紅色部分我不同意。行為人即使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見
表情  
你自己也講了 「但如果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歸責」
那你前面怎還反駁我??????????????????????????????????

個人以為,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單獨事件的因果關係去作探討,
不能把額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認同,就當小弟我胡說八道吧表情
沒錯,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各項理由到底是成立條件還是充足條件那又是另ㄧ個問題了表情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5:5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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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單獨事件的因果關係去作探討,
不能把額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認同,就當小弟我胡說八道吧
-----------------------------------------------------------------------------------------------------------
單獨事件裡具備因果關係,卻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請恕在下資質駑鈍
能不能舉例說明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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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6: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以為,最終結果不具迴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單獨事件的因果關係去作探討,
不能把額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認同,就當小弟我胡說八道吧
-----------------------------------------------------------------------------------------------------------
單獨事件裡具備因果關係,卻無迴避結果的可能性???
請恕在下資質駑鈍
能不能舉例說明呢 表情



A時速70在市區騎車,前方B突然從分隔島跳出來,砰一聲死亡。


另外林山田老師書上的例子太長(刑法通論十版下冊P.192) ,懶得打......請自己找書或GOOGLE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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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時速70在市區騎車,前方B突然從分隔島跳出來,砰一聲死亡。
此例的檢視方法最後一定是「ㄧ般人行經該處均會撞到B,可見A無迴避可能性」
對吧
那這個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嗎」
跟我講的傷者終歸會被輾死(ㄧ般人經過都會輾死他)
有何不同?結論不都一樣嗎
還是你另有檢視方法?

我並沒有否定要先有「內部的因果關係」存在
只是最後的印證 ,終歸要求諸「發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會如何」這個客觀標準
這只是說法上的差異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1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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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1 17: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時速70在市區騎車,前方B突然從分隔島跳出來,砰一聲死亡。
此例的檢視方法最後一定是「ㄧ般人行經該處均會撞到B,可見A無迴避可能性」
對吧
那這個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嗎」
跟我講的傷者終歸會被輾死(ㄧ般人經過都會輾死他)
有何不同?結論不都一樣嗎
還是你另有檢視方法?

我並沒有否定要先有「內部的因果關係」存在
只是最後的印證 ,終歸要求諸「發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會如何」這個客觀標準
這只是說法上的差異吧~   表情



不是說「就算我沒輾死他,其他人也會輾死他」,而是說「其他人立於跟我同樣的情況,亦會輾死他」
要是大大覺得一樣,那就一樣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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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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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人會死但不是現在,現在死是因為被輾死的,也可以迴避(開慢
一點)!僅多討論人不應該在路上出現,而討論遇見可能性或是信賴原
則為大宗!

PS:羊毛案=老闆偽殺菌江有既訓的羊毛給員工,事後員工因為細菌
染病身亡,但是後發現就算老闆有殺菌,該細菌也不會死掉,所以是屬
於不克避免(無迴避可能性):如果用客觀因果規則,他是修正理論所
以無客觀因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16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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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例子 就如同 98年超函刑總周師所舉的 過馬路的阿婆 妳根本無法預料他下一步會左轉還是右轉 今天 倘若你不超速 也是一樣撞上她 就算不是你 也是別人會撞上她
無法避免風險 假如今天風險是兩邊共同製造的 如何歸責
可否請兩位大大幫幫小弟一個忙 讓小弟更清楚客觀可歸責性的 理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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