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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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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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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拉去砍頭 永絕後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6:18 |
wu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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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選"去勢"
雖然不能阻止某些有特殊癖好的人繼續犯罪
但卻能嚇阻一些正徘迴在犯罪邊緣的人....
至少比現在好多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7:13 |
josi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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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絕得很多強暴犯很惡劣而且關進去幾乎出來再犯的比例太高了
讓他去勢當個太監才能保障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9:58 |
a788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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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幾乎都會犯的錯
你當然想把它閹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23:15 |
gooqo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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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錢,就是無罪,而且全世界通用。沒錢就沒辦法請律師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0:15 |
imbear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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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erry_yao於2004-11-23 3:56 AM發表的 [哈拉]你(妳)是法官會判強暴犯什麼罪:
應該很多人在各種媒體看到關於高校強暴事件的報導了
相信都會有所感觸吧
個人也是對這種罪犯感到痛恨
這個投票針對單純強暴行為
你(妳)若是法官將會如何判決
.......
請問這邊是依照中華民國的刑法嗎?

你的選項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選法....還有什麼唯一死刑的....
(所謂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刑罰制裁只有死刑一項,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沒有什麼判唯一死刑的,又選一年以上是不是等於贊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選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贊成十年以上?這裡邏輯上有很奇怪)

看一下法律吧~
第二百二十一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根本沒有你說的什麼十年以上或死刑的...而法官不論怎樣的審判,也必須「依法」審判,
除非有刑法總則或分則的刑罰加重規定,不然強制性交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隨便你想怎樣判就怎樣判。

當然這是哈拉,不過我想應該還是給大家一點正確的想法。

而如果覺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夠重的話,應該是從立法論上面去做解決,而不是從法官量刑上面去做判斷。當然考量的很多。只是提供一下粗淺的意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0:41 |
肥福牙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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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掉之後還要在胸前烙印

烙印強姦犯的名子

還有一個"賤"字


這是.......最後的機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1:07 |
咩咩咩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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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判強暴犯被狼牙棒強姦....
讓他體驗到被強暴的感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1:39 |
datou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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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掉!閹掉!
該死的強暴犯
閹掉!然後在額頭上刺青

關在動物園內
設一集中管理區
讓人觀賞
老死後拖趣餵肉食性動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2:07 |
jerry_ya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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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imbear於2004-11-25 12:41 AM的回覆
請問這邊是依照中華民國的刑法嗎?
你的選項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選法....還有什麼唯一死刑的....
(所謂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刑罰制裁只有死刑一項,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沒有什麼判唯一死刑的,又選一年以上是不是等於贊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選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贊成十年以上?這裡邏輯上有很奇怪)...............

感謝imbear這麼仔細的把相關的法律條文找出來

是的!我了解現有法律在性侵害上
當然沒有所謂無期徒刑或死刑
更是沒有去勢的罰則
請別看的太嚴重
只是想了解一下大家對這種犯罪的看法
即使你是男性
一樣有女性的親人和朋友
誰也不願意看著自己的親人或朋友受到這種傷害吧

其實這份投票只是想證實自己的想法是否跟大家一樣
果然有絕大多數人認為現行法律罰責太輕
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

以下是個人的想法
是我很久以來常對朋友或家人說的主張
我認為性侵害12歲以下兒童和血親亂倫應處以重刑(去勢或死刑)

其他的應給予法官很寬的裁量權
由罰款至無期徒刑或去勢
理由是12歲以下兒童不論是否願意
都應由法律去保護
血親亂倫是嚴重破壞固有道德及傳統
是社會所不允許的
在優生學上所產下畸形兒機率非常高

此外一般性侵害為什麼要給法官很寬廣的裁量權呢
因為性侵害固然可惡
但也難免有勾引或男女朋友所控告的
所以需給法官去衡量情節輕重(當然是只在法官很清明的條件下)
但在極度可惡的情況下可以判他去勢
這只是個人的看法而已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灣省 SONY公司 | Posted:2004-11-25 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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