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05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客观规则理论算是信赖原则的上位规范~如果以辗死来讲,救护车创造伤
患被辗死的风险,亦实现之据客观可规则性,单单这样是论就知道信赖原
则根本拿不出来~~ 表情 (乱说的别理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30 19:35 |
smallshi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求助] 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不久前才拜读过林东茂老师的刑法综览,
里面提到了《客观归咎理论》
分成三阶段讨论,
第一、【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
反面解释,就是意味着《被容许的风险》应该被容忍、保护,
这就是传说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楼主的例子中:救护车闯红灯、双黄线超车、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许的风险》。
.
但是不慎《压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许的风险。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别的条件,让救护车司机《无期待 or 无预见》可能性,
否则真的难脱《业务过失致死》的罪名。
《后面两点没啥好讨论的,就不打了》


[ 此文章被smallship在2011-03-17 19:3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9:2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Re:[求助] 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下面是引用 smallship 于 2011-03-17 19:28 发表的 Re:[求助] 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到引言文
不久前才拜读过林东茂老师的刑法综览,
里面提到了《客观归咎理论》
分成三阶段讨论,
第一、【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
反面解释,就是意味着《被容许的风险》应该被容忍、保护,
这就是传说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楼主的例子中:救护车闯红灯、双黄线超车、超速、逆向
都是《被容许的风险》。
.
但是不慎《压死躺在地上的人》那就是超越了被容许的风险。
.
所以,基本上除非有啥特别的条件,让救护车司机《无期待 or 无预见》可能性,
否则真的难脱《业务过失致死》的罪名。
《后面两点没啥好讨论的,就不打了》



个人疑问有下:
1.闯红灯、双黄线超车、超速、逆向行为非风险所谓风险,应是指前述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险,如毁损、伤害,甚至死亡等。
2.为何是业务过失致死,而非杀人罪?学理上,飙仔在市区飙车若撞死人,是论杀人间接故意,同理,为何救护车驾驶是论过失
  (此不谈实务,是因实务不用(很少用)客观归责理论)
3.可以考虑用紧急避难(保护高损害可能性的法益而牺牲低损害可能性的法益)

只是针对问题提出疑问,还望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21:53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实务上来说 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损失 过失往往从宽认定 所以本例应该不可能无罪的

如果是纯学理的讨论
行为人争取无罪(无过失)的途径
在主观上可以主张无预见可能性
在客观上则可依客观归责理论中的
「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因信赖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而生的风险可被容许」
或「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护车压死,也会被其他车压死」
来着手

不过结论如何,可能又是见仁见智了~~
个人觉得民众误报地点此点无法为行为人带来任何帮助
不能以此主张信赖保护
第一、因为报案民众「没有指导你怎么开车,也没有指导你开哪一条路」
也就是说 造成结果的行为非因此信赖而生
第二、法规范规制所有的人,众所皆知;「民众报案」无规制效果,只有你知
,如何期待别人也会遵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18 17:3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18 17: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实务上来说 为了衡平被害ㄧ方的损失 过失往往从宽认定 所以本例应该不可能无罪的

如果是纯学理的讨论
行为人争取无罪(无过失)的途径
在主观上可以主张无预见可能性
在客观上则可依客观归责理论中的
「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因信赖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而生的风险可被容许」
或「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躺在路上就算不被救护车压死,也会被其他车压死
来着手

不过结论如何,可能又是见仁见智了~~
个人觉得民众误报地点此点无法为行为人带来任何帮助
不能以此主张信赖保护
第一、因为报案民众「没有指导你怎么开车,也没有指导你开哪一条路」
也就是说 造成结果的行为非因此信赖而生
第二、法规范规制所有的人,众所皆知;「民众报案」无规制效果,只有你知
,如何期待别人也会遵行?


红色这句不行这样论喔,不然所有杀人罪或过失致死之类的罪都不会成立
毕竟人~~~~总是会死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19:0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注意!羊毛案根本案不一样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21:40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18 19: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红色这句不行这样论喔,不然所有杀人罪或过失致死之类的罪都不会成立
毕竟人~~~~总是会死的表情


这是书上写的喔  不是我自创的
书上举的例子是「酒醉的违规驾驶人(我记的好像是骑摩托车)」与「遵守规则的卡车司机」

不过这样的说法有遭人非议没错
所以后来又出现「降低风险的可能性」这个说法

ps.人总是会死的没错,但不会人人都去躺马路吧!
      重点应是「躺在马路上会被车辗过的风险」到底该由谁负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09:2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09: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是书上写的喔  不是我自创的
书上举的例子是「酒醉的违规驾驶人(我记的好像是骑摩托车)」与「遵守规则的卡车司机」

不过这样的说法有遭人非议没错
所以后来又出现「降低风险的可能性」这个说法

ps.人总是会死的没错,但不会人人都去躺马路吧!
      重点应是「躺在马路上会被车辗过的风险」到底该由谁负责?




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我不懂这有什么关联表情   这点还请大大指教

我举林山田老师的例子 :
A欲杀死B,追踪至机场,终在B登机之前,将其杀死。其后,B本欲搭乘的班机起飞不久,
即失事地地,机上乘客无一生还者。

如果大大那本书的说法能通,那这案子中的A就没罪了!
因为即使A不杀死B,B也会死于空难!
(人总是会死没错,但不会人人都去搭会空难的飞机吧!) 

因果关系是单纯以事实上发生的事件与具体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为标准。已发生的具体结果,纵然以后可能由其他事件或在另一方式下,同样亦有发生之可能,但亦不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再举两个例子:
1. C拿枪杀死癌症末期的D。
(不会人人都会癌症末期)
2.E看见仇人F欲服毒自尽,先开枪毙掉F,以报心头之恨。
(也不会人人都会服毒自尽)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0:39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用比较法你会看的比较清楚~

此例伤者「被救护车辗死」,但他就算不被救护车辗死,还是会被「其他车子辗死」
看出来了吗?
也就是说伤者终归会「被车子辗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这才能构成无回避结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杀死B,追踪至机场,终在B登机之前,将其杀死 ,因为即使「A不杀死B」,B也会「死于空难」!
枪杀与空难,原因有一致吗??????
2. C拿枪「杀死」「癌症末期」的D。
枪杀与癌症,原因有一致吗??????
3.E看见仇人F欲「服毒自尽」,先「开枪毙掉F」,以报心头之恨。
枪杀与服毒,原因有一致吗??????
看出差异了吧~~~

我无意与你发生口角,不过,要反驳别人应该拿出相当的东西吧
你举的三个例子都是枪杀耶
我是不是该说--(不会人人都被枪杀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车辗的机会高?还是ㄧ般大众被枪杀的机会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1:3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1: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用比较法你会看的比较清楚~

此例伤者「被救护车辗死」,但他就算不被救护车辗死,还是会被「其他车子辗死」
看出来了吗?
也就是说伤者终归会「被车子辗死」,「原因」都是一致的!
这才能构成无回避结果可能性

再看看你的例子:
1.A欲杀死B,追踪至机场,终在B登机之前,将其杀死 ,因为即使「A不杀死B」,B也会「死于空难」!
枪杀与空难,原因有一致吗??????
2. C拿枪「杀死」「癌症末期」的D。
枪杀与癌症,原因有一致吗??????
3.E看见仇人F欲「服毒自尽」,先「开枪毙掉F」,以报心头之恨。
枪杀与服毒,原因有一致吗??????
看出差异了吧~~~

我无意与你发生口角,不过,要反驳别人应该拿出相当的东西吧
你举的三个例子都是枪杀耶
我是不是该说--(不会人人都被枪杀吧!)
躺在路上的人被车辗的机会高?还是ㄧ般大众被枪杀的机会高?


表情
1.A偶见B拿枪朝C射击,于是亦拔枪朝C射击,C被A杀死。
   此时C即使不被A杀死,也会被B杀死,所以A无罪?
2.D见E开车欲追撞F,于是超车先一部撞死F。
  此时F即使不被D开车撞死,也会被E开车撞死,所以D无罪?
3.G见救护车即将压死H,于是超车先一步压死H。
  此时H即使不被G开车压死,也会被救护车压死,所以G无罪? 

上面都是故意的,再举一个过失的:
甲开车煞车失控即将撞上斑马线上的路人乙,没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驾的丙撞死。
此时乙即使没被开车撞死,也会被甲开车撞死,所以丙无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13:4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3:16 |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6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