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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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的問題挺有趣,讓我想起一些往事,20年前我剛上刑總,陳志龍老師談到等價客體錯誤,他怎麼說的我幾乎都忘記了,讓我還記得的就是他說
不要管實務什麼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他們那都是亂說(好像有這句,時代久遠不敢確定),你要從構成要件、從法益去理解就對了!
過了10幾年後我大概勉強了解他的意思,其實實務的見解有他的侷限性,最高法院的判例跟決議本來是用來拘束他自己的(不是拘束全國),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其實有幾個庭,可是不能這個庭對同樣類型的案件這樣判,那個庭卻採用另種看法,所以他們做決議跟判例,希望以後最高法院就比照辦理(然後來其效力也因事實上的原因而有變化),可是最高法院處理的是實務的案例,也就是說他有必要跟壓力,在一定的時間內盡快把個案審判完!
所以最高法院他沒義務也沒足夠的時間,發展一些理論,做一些體系的整理與研究表現在判例跟決議中,甚至有時候在時間的壓迫下,他會做出一些有違論理跟體系的判決,雖然就結果論尚不能說有明顯錯誤!
而所謂法定符合跟具體符合等說,並非德國學說用語,似為我國學者(可能是韓忠謨)自己研發之用語而被最高法院採用,但卻被德系學者批評(我2個刑法老師陳跟黃不約而同都開罵,陳認為他是亂說應該要從法益做體系的論理,黃認為他只有結論卻沒有推論及論理的過程),在此僅供參考。
另外個人認為,解刑法題目一定要有共識,就是題目皆是上帝事實,否則你必然會把刑事程序法的問題一併牽扯進來,所以在本案並沒有不能確認客體(或客體確定不明)的問題,只有行為人誤乙為丙的主觀與客觀不一致的現象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01 22: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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