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78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ydia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不知何時會用到,
但這位大大的留言一定要COPY下來,
以備緊急需求,
感恩啦!


我是那善變又記性差的水瓶座

http://blog.yam.com/lydia9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9 12:38 |
CA3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8 鮮花 x3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牛哥的话真的很受用。支持一下。
大陆这边的新闻也常提醒大家,如果老板无缘无故要你走人,不要傻傻走掉,要去找劳动仲裁部门,向老板索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福建 | Posted:2008-04-09 13:07 |
kevinssi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勞方有勞方的壓力
資方有資方的壓力
大家忍一忍一起撐
賺的多,大家口袋$$$多
看老闆如何帶人(IQ不高留不住人,EQ不高,管不動技術人員)
看部屬或不會做事(IQ不高不會做事,出一張嘴;EQ不高,与老闆對槓,搞小團體)
我的想法是老闆看你的表現,你也看老闆表現
做的不好,沒辦法,這不是你的專業,不過態度要好,鼻子摸摸走人
條件要談好
做的好,待遇條件差,惡質老闆
你就把一窩子技術人員全帶走,自己當老闆,不然就跳槽
同樣條件要談好$$不能少
不過商場生態,瞬息萬變
誰能保證你的老闆以後不會變成你的客戶,或是供應商


[ 此文章被kevinssi在2008-04-10 10:08重新編輯 ]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9 13:44 |
afding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沒遇到

也不希望遇到

被裁員...是一件挺不好受的事情

尤其是在中年過後被裁員

要換跑道更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8-04-09 14:16 |
是泰 手機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頭銜:阿泰朝山如是也阿泰朝山如是也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紫微斗數, 易經占卜, 五術哈啦
推文 x41 鮮花 x17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自由業 並未進入公司行號 所以沒機會被裁員~


一事多占亂爻象,預見不準費周章
取臨未臻隔日晴,妄測忌卜瀆卦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9 14:36 |
渴口可樂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哞哞牛於2008-04-09 12:05發表的 :
說到這個話題當然要回覆一下
前一陣子剛幫朋友處理完資遣費問題
所以有一些經驗
當然可以說的大聲一點
當被告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時
.......
我補充一下我當時的申請狀況
勞基法人人都聽過,但不見得人人都清楚
我就是不清楚的其中之一

我當時被公司資遣時,他給我簽了一份奇妙的合同
內容是啥我也忘了
再此奉勸所有的人,不要傻傻的跟我一樣沒仔細看就簽下去
有些公司會要你簽自願離職書,這樣就是算你自願離職而不是公司資遣你

如果沒有像哞哞牛大說的方法去下載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話
可以直接到勞工局去申請

勞工局會叫你填寫一份資料,並會與你之前工作的老闆聯絡遣散費等問題
通常有的老闆會不給
這時候勞工局可能就會請你(勞工)跟老闆(雇主)一起到勞工局開協調會
講好聽點是開協調會,其實是來對証你為何會被遣散一事

記住!有的老闆會很賊,他會委託他人來與你談判,例如:律師
其實我們也想喊不公平,老闆會遣散員工通常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找個外人來,其實想也知道,肯定不會有結果
 
那在沒結果的情況下,老闆又不給錢該怎麼辦?
最後通常會上『調解委員會』那邊去調解

什麼是『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由地方上之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為民眾解答有關法律上疑難問題。)
這是比較官方式的回答,簡單的說,調解委員會就像是個小法院
經由調解委員會審判出來的結果,他的效力也如同一般法院一樣
比起上一般的法院,調解委員會的花費金額也比較沒有法院的花費那麼高

其實當下我跟公司方面真的沒有協調出結果,因為根本就不是老闆來
那會有什麼結果!??

在這之中我跟勞工局的協調員也多次爆發口角問題
照理來說,我們拿到的資遣費應該是依照勞基法內訂定的公式計算出來的金額才對
當時協調員幫我計算出來的金額我大概可以領取到三萬五上下
我也沒貪圖什麼,反正我領我應得的金額就好

這時候協調員突然開口嫌我拿太多,要我妥協退讓一些
我也不想在扯下去,就說「那我尾數不要,拿整數三萬就好。」
協調員又嫌我拿太多,我反問他「那你覺得拿多少才好?」
協調員竟然回我一句「妳就拿個一、兩萬妥協一下就好。

聽到這裡我真的很不高興,我只是拿原本屬於我的金額
為什麼要退讓成這樣!?我反問他「為什麼一定要我退讓那麼多?我不過是要拿我應得的!」
後來那個協調員態度也很不客氣的回我「如果妳沒辦法接受的話那你們就去告對方好了,我也好說歹說,你們自己不聽!」

聽到這裡後我整個人都火大了,這就是勞工局幫勞工們處理事情的態度跟方式!?
雖然最後是靠關係才把這整件事情解決完畢,我也拿到了應得的金額
不過這整起事件真的讓我很不高興
公司這樣對員工,連勞工局也是這樣對待勞工們?

或許不是每間勞工局的協調員都是這樣
不過我看我們這邊的協調員有幾個似乎是這種態度在處理事情

我常常在想,當時幫我協調的協調員
是不是就認定我們勞工沒錢又沒閒,所以也只是希望快點拿到錢閃人
所以就想開個老闆可接受的價錢叫我們拿錢妥協

後面有點離題了XD

世上有百百種人,我們不能確定每個老闆都是好老闆
多知道一些常識,是對自己有保障
我也曾經在網路上看過有老闆會騙自己的員工說「因為公司是小公司,所以勞基法不適用於小公司。」
(第一章 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所以一定要先認清楚該工作場所勞基法是否適用,再決定是否要在此工作

關於資遣的部分,如果你作滿三個月以上的人,老闆叫你走人卻沒有提前告知,也可以領所謂的預告工資
這兩點在勞基法裡第二章第十六、十七條各有說明
(第二章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章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遣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當公司幫我們投保的時候,正確的投保薪資是『你領多少薪水就保多少錢』

在這裡順便教大家如何算自己的遣散費
要求遣散費,一定要先算出自己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算法:
假如現在是10月,那你就往前推算六個月的薪資收入
分別是9、8、7、6、5、4六個月的薪水(如果你平常的薪水有扣除勞健保的話要加回來,還有一些加給、津貼、加班費通通都要算進去。)
(4月+5月+6月+7月+8月+9月)÷ 6=平均工資
 
如果你選的是『舊制』的話
舊制年資資遣費算法:平均工資 × 年資=遣散費
如果你選的是『新制』的話
新制年資資遣費算法:平均工資 × 年資 × 0.5=遣散費

*記住,因為勞基法在94年的七月就更改為新制
 所以就新制的算法會有所差異
『舊制』每一年一個月資遣費,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
『新制』每一年半個月資遣費,未滿一個月依比例計算


以上資料來自於-
我的個人經歷&部落格XD
調解委員會:http://www.fengyuan.gov.tw/pbt03-12.htm
勞工局所編印的勞動基準小法典95年12月版本。
奇摩知識﹢勞資權益 等相關討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4-09 14:44 |
yuan262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大大寫的很詳細
不過希望不要碰到就是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4-09 18:35 |
n86207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6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沒遇到
希望我不會遇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09 19:34 |
amy0110cut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本身是沒有遇過..
但我們公司是有一次資遣過50多個員工
因為公司淡季,後來又旺季,又請了一堆人和外勞,
可是淡季又要來了,真不知公司又要採取什麼政策了 表情

曾經有一間公司的主管對我說,
公司真的不好,那就不要等公司資遣你,建議你還是先資遣公司吧!
我覺得說的真有道理..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09 20:24 |
chaiyuch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鮮花 x2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雖然尚未有沒裁員的經驗過
但樓主所言
那位被裁員之人
應該是個性問題

畢竟我也是有過
不過那次是老闆被我罵到不敢進公司
而其他分公司的PMP員工
就叫老闆把我辭職
但他就是不敢
畢竟我握有太多技術在身
加上我們經理很照顧我們
所以基本上他不敢管太多

不過如果真的遇到了
老實說我是沒差別
畢竟對我來說
工作只是玩玩而已
但工作上
有我能幫上忙得
我都會盡力
只是我的個性也如同樓主所說的那樣
所以如果真遇上那種老闆
應該是有很大的機率被踢出去吧=.=|||

二樓所說的
也蠻有道理的
老闆所看到的
真的很另類
就如同我時常覺得老闆老是省一些不該省得
卻浪費的比那些省來的錢還多
有時我提出證據來
他還是不動於衷
所以滿腔熱血的
到最後都會變成冷血=.=|||

俗話說的好
不打勤不打懶
就打不長眼的
所以死的快的
通常都是那些不長眼的人居多~_~|||


在下判斷之時,應先破除內心的成見,否則,你將會用一種錯誤的標準去衡量,就像患有黃疸病的人,把一切都看成是黃色一樣。
對人生加以思索的人,覺得人生是喜劇,只憑感觸而未思索的,便覺人生是悲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9 23:34 |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5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