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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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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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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主与各位大大:
谢谢您们
我没有一定要反击什么的!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只希望法律还我一个清白就好!
不然得从台北~跑桃园!! 我再有时间也懒得陪她们这样玩!!


时间慢慢过去一切都不过是虚幻到了该幻灭的时候就会幻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7-10 16:4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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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联络经她同意4/30把狗接过来" <--纯粹就事论事,如果我是检察官,我会比较想要更清楚地了解这句话里面提到的整个过程和细节.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1:1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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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2-07-10 21: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电话联络经她同意4/30把狗接过来" <--纯粹就事论事,如果我是检察官,我会比较想要更清楚地了解这句话里面提到的整个过程和细节.

小的意见同寒窗大之想法 , 先找当事人问缘由 , 整件事 感觉仅是当事人中,有人此事后反悔 , 所采取的报复手段  ,应该再侦办案件时采取一些手法 ,让看似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 有各解套方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2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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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炉主大的宝贵意见指正
门外汉的小的,单纯想法 刑诉法尚规定被告得委任律师 ,与担任公诉人之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公权,有使得两造能有趋一致的实力 ,避免两造有实力悬殊,而有所谓武器不平等

小的猜测律师辅佐想法 ,应该是先思考犯罪构成要件之该当性 , 就各要件的规定 一一拟定反击策略 , 若单以 炉主大 所谓的刑事 无罪推定原则 , 只主张原告应举证被告犯罪事实 ,被告不需证明自己无罪 , 除拖延诉讼 , 想不出对被告有何益处 , 刑事实体犯罪认定 个人主观意见皆不同 , 所以 小的看的少 意见亦定 . 无法轻易融入 炉主大的意见 , 算是资质驽钝之辈

炉主大 所提刑事上原理原则和理论 ,小的 已忘的差不多 无法与 满腹经纶的炉主大 谈论 ,怕马腿露出 , 小的深切自醒 多谢炉主大 让小的能知自己之短 最后道上一句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48 |
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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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寒窗问拾得

我跟同学说有问到有人要养!!她说她妹把狗寄在医院!!详细院址要问她妹,所以她给我她妹妹的电话!!她妹在电话里跟我说了医院地址!!我跟她说了大概到的时间,她再交代医院让我把狗接走~


时间慢慢过去一切都不过是虚幻到了该幻灭的时候就会幻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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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lehor 于 2012-07-09 19:35 发表的 受到"无妄之灾"~拜托请帮帮我: 到引言文
还有即使侵占罪不成立,那会不会被注记有刑事纪录?将来有需要申请良民证之类的清白证明时会不会受影响.
1.有记录,会注明侵占罪XXXX不起诉.这是我在警察局看到某人记录的.比照答覆.
2.没刑事判决所以没问题.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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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lehor 于 2012-07-11 00: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TO寒窗问拾得

我跟同学说有问到有人要养!!她说她妹把狗寄在医院!!详细院址要问她妹,所以她给我她妹妹的电话!!她妹在电话里跟我说了医院地址!!我跟她说了大概到的时间,她再交代医院让我把狗接走~


既然是这样,把手边有的资料(如对话纪录)印出来按时间排序整理一份,如实跟检察官说明即可,至于之后各个当事人间的讲法如果有不一致,检察官自会想办法去厘清搂。
(文中提到的法院传票,应该是地方法院检察署的通知书吧?)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23:04 |
senna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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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狗还回去就没事了,但是从内容来看,其实你同学并没那么简单
一.你同学打电话来拜托你帮忙找要领养的人,可是当你找到时却要告你侵占...,一般人其实是只要和同学讲就好了,不会大费周张的还跑去告,而且在你要打电话向她解释时却故意不接电话,而后由她先生出面回电给你,而且劈头就先恶人告状说:1.你咄咄逼人,2.逼你认错..
整件事其实是有计划的想要从狗这件事捞到好处,不单只是把狗还回去那么简单..
从哪里看呢?
一.你同学从头到尾都是置于第三人,如狗是她妹妹的,然后等你要联络同学,又是由她先生出面..,而且恶人先告状,再逼你要认错,如果没猜错的话,这段谈话你同学的先生有录音
二.你同学很不合理的要你一定要当天就把狗送回,如果该送货员有事无法把狗还你呢?又或你有事稍耽搁了呢?你在6:50就把狗送至医院了,如果她真那么急,为什么没主动打电话给你问你狗还回去了没呢?但却反常的在当天晚上就迫不及待的到警局告你,你是在8点左右接到电话,那表示8点前(假设是7~8点是她在警局作陈述并作笔录)是她在警局陈述你侵占,而不是先问你狗还回去了没...,有时间去警局告你却没时间去医院接狗??
你同学在时间上那么急迫且没打给你问狗就是要造成"既定事实",也就是她已经告诉你要把狗还回去,而你却没有...,一但她认为你无法如期送回,而她又有联络你并通知你,那么这就是要造成的既定事实.(但实际上却出呼她意料之外)
三.接着她又回避不接你电话,由你同学的先生接,并且指责你有错..,这些全都是计划好的,不是吗?
另民法761条第一项:动产物权,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以及参照民法948(个人看法),纵然你没办法将狗还回去,你也不会有事,而且该送货司机是善意第三人...
所以其实你不会有事,她只是看准你一听到要去警局,而后又接到法院传票就慌了,想藉此看你会不会拿红包给她请她撤回告诉顺便敲诈罢了
不信的话你去法院听她讲就知道了,她要造成你侵占的既定事实,她一定会主张要求你当天就要返还,而且也会主张你打电话给她是要搔扰她,且会主张那狗是她妹妹的,而你却一定打给她...之类的
任何人一遇到这种"同学"一定会很生气的,既然她要告你的侵占如果构成要件不该当(确实也不会构成,因为要有主观犯意及客观构成要件才该当),那么你当然也可以修理回来告她诬告,顺便教训她别心机那么重...,否则一次成功,下次不晓得会换谁倒楣又中她的诡计..
事情才不可能像上面的网友想的那么简单,她们都只想到把狗还回去就好了,问题是你也还了,她却在8点跑去警局,她的动机才是可议之处...,当然一但侵占不成立,你就可以出口气啦...告回去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2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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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告就上手http://www.wretch.cc/blo...i/16154464
网友~网友~让你亡命天涯的朋友
想到古龙的名言『最可怕的敌人是你最要好的朋友』
法院坐的全是公务员不是包青天
所上庭先听对方怎么说,再怎么答,简单明了,不用废话.
至于你要再告回去,如果证据不是假的,千万不要.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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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件案例:
    N年前有人伪造我的职章 表情 ,第一审在我(我当然是关键证人)没出庭下被告就判刑 表情 .(以前检察官不用出席)被告上诉,台北高院当然一定要我出庭作证.
    3年前就这里有人PO针对我骂,我儿子说:『一定要告』 表情 ,刑事局就IP随便抓一个交差(名单还让我看,不知是不是要我点,切~~~~),检察官不起诉理由也很瞎 表情 .结果我不服 表情 ,投『刑事再议状』,没想到『高检署』给我的理由,不是字面上妨害名誉的理由.而是这个IP的被告,跟PO文的IP那个人在证据上不同 表情 ,『阿PO文的那个人』要问天 表情 (当然不可能出现这字眼).大家也许问检察官是干么的?我也要问天啦~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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