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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是啦,我想说的是,这题看得到有和持有的事实!?
PS:因为答案就是没有阿!

再来:若认为是从甲从A身上得到持有,这当然不用论以侵占;若认为甲从以身上得有持有,一没有合法持有的态样二乙在支配实力上也不能认为说具备持有!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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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16: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呵呵~~不是啦,我想说的是,这题看得到有和持有的事实!?
PS:因为答案就是没有阿!

再来:若认为是从甲从A身上得到持有,这当然不用论以侵占;若认为甲从以身上得有持有,一没有合法持有的态样二乙在支配实力上也不能认为说具备持有!

大大没仔细看我附那则判决吗??那不是有同意赃物黑吃黑的侵占吗
在本题中,甲乙共同窃盗罪既遂罪,大大同意吗??
窃盗所得之1万元既是共同窃盗所得,当然是共同所有,而甲黑吃黑不是把乙所应该该持有之一部占为已所有吗??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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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见解有误~~刚刚无聊看了一下解答
有不同的解答吗??我好奇~~

解答:
甲乙侵入住宅罪
  窃盗未遂罪
  竞合:行为具有接续关系,为一行为
甲窃盗既遂罪(另行起意窃取一万元,属共同正犯逾越自我负责)
结论.....

所以此解答没有侵占问题~~~~
证明一件事~~~~想太多,头发容易白~~~~~~~~~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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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5 16: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没仔细看我附那则判决吗??那不是有同意赃物黑吃黑的侵占吗
在本题中,甲乙共同窃盗罪既遂罪,大大同意吗??
窃盗所得之1万元既是共同窃盗所得,当然是共同所有,而甲黑吃黑不是把乙所应该该持有之一部占为已所有吗??


对阿~~黑吃黑是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要看的是应该还是构成要件吧!
而且那一万块是从谁身上合法取得持有!?从A身上判断一定没有,从乙身上有吗?
应该也没有,理由:甲没有从乙身上得到持有!就算有也不是合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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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2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阿~~黑吃黑是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要看的是应该还是构成要件吧!
而且那一万块是从谁身上合法取得持有!?从A身上判断一定没有,从乙身上有吗?
应该也没有,理由:甲没有从乙身上得到持有!就算有也不是合法!

大大~~我应该了解你的意思了~~
难怪你一直强到合法性
不好意思~~国语文理解较差~~

附上另一解答:(解答都是各大补教的解题,上一解答也是)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5%85%B1%E5%90%8C%E7%AB%8A%E7%9B%9C%E5%BE%8C%E7%8D%A8%E5%90%9E&source=web&cd=1&ved=0CBwQFjAA&url=http%3A%2F%2Fwww.chenlu.com.tw%2Fhtml%2Ffront%2Fbin%2Fdownload.phtml%3FPart%3DTest01%26Nbr%3D8687%26Category%3D0&ei=Z37dTsPYBKiOmQXK1oD8BA&usg=AFQjCNGnmtmbmO7R-NU9UXCaQcnpRtmWMw

甲乙----->窃盗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NR.109佐证共同正犯 24上字2868判例 29院字2030
独吞之见解 55台研发073  
       
这个解答,比较完整,也有针对独吞1万未告知佐证。比上一篇好多~~~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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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为甲的隐瞒,就切断乙的因果关系?(而且甲还是偷到手之后才对乙隐瞒)
也就是说甲乙有事先约定只偷金饰???其他东西不能偷?
好纳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6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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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因果!?没有阿~两人都是既遂,只是事后隐瞒独吞,没有不作为诈欺
,剩下的就是侵占,但却不符合构成要件!所以我在探讨的是后面『吞』的
行为!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6 10:5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大大~~我应该了解你的意思了~~
难怪你一直强到合法性
不好意思~~国语文理解较差~~
附上另一解答:(解答都是各大补教的解题,上一解答也是)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5%85%B1%E5%90%8C%E7%AB%8A%E7%9B%9C%E5%BE%8C%E7%8D%A8%E5%90%9E&source=web&cd=1&ved=0CBwQFjAA&url=http%3A%2F%2Fwww.chenlu.com.tw%2Fhtml%2Ffront%2Fbin%2Fdownload.phtml%3FPart%3DTest01%26Nbr%3D8687%26Category%3D0&ei=Z37dTsPYBKiOmQXK1oD8BA&usg=AFQjCNGnmtmbmO7R-NU9UXCaQcnpRtmWMw
.......


这篇也只有一半说到既遂~未说明对乙隐瞒而侵吞的部份!

ps:考试就是这么无聊,一般而言一定要把所有行为挑出来然后述论一遍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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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6 11:1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只因为甲的隐瞒,就切断乙的因果关系?(而且甲还是偷到手之后才对乙隐瞒)
也就是说甲乙有事先约定只偷金饰???其他东西不能偷?
好纳闷......
这~~~有甚么好纳闷~~
人有怪人,小偷有笨的,出题的来乱出~~
这是社会一般现象~~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6 11:4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切断因果!?没有阿~两人都是既遂,只是事后隐瞒独吞,没有不作为诈欺
,剩下的就是侵占,但却不符合构成要件!所以我在探讨的是后面『吞』的
行为!

A~A~
我比较在意黑吃黑,我不喜欢用吞的~~
大大喜欢??难怪一直在跟我说吞来吞去的~~~~合法性~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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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6 22: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有甚么好纳闷~~
人有怪人,小偷有笨的,出题的来乱出~~
这是社会一般现象~~



A~A~
我比较在意黑吃黑,我不喜欢用吞的~~
大大喜欢??难怪一直在跟我说吞来吞去的~~~~合法性~表情

因为黑吃黑不限于吃而已,他的本意在于就共犯(广义)之间对于不法取得之
财产而互为侵害先前不法之持有或所有,仍为法律保护对象,问题我先前说过
了,窃盗部分乙有持有1万....没有!侵占部分乙有合法持有为(身分)前提!?
....也没有。至于为何会撇开因为我不认为乙有持有该1万,所以只往侵占去做探
讨!(ps:因为题目写『侵吞』,所以我当然就用『吞』)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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