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05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是客觀歸責理論在判斷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的時候在使用的
個人認為可以認為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1)大大的意見似認為,本題在構成要件即已不該當,故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個人的確是這樣認為,救護車駕駛應該可以信賴有人報案時,會有人在案發事故現場加以指揮來往車輛(不論是肇事者或是報案民眾)。

而且,在疑似因為天色昏暗,加上報案民眾說錯地點,又民眾係倒在快車道上,所以救護車駕駛應該是預見該地點才有傷患,如果救護車駕駛都必須沿途都需要有高度注意義務,那豈不是會延誤救助時機?

再者,有死亡的出現,應該是肇事逃逸的那個人要負責,畢竟185-4要保護的法益,其中就有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不是由合法的救護車駕駛來負責;不然豈不是因為找不到肇事者,只好由找的到人的救護車駕駛來負責。

2.如果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應該可以朝向沒有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過失來試試看
(2)但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好像不是用預見可能性來判斷??

**應該只是縮減的太多,以至於說明不夠清楚。
客觀構成要件還是該當(行為  因果  結果),但主觀構成要件討論有無過失時才討論有無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好像是用在加重結果犯以及過失犯的主觀過失檢驗??

**因為相當因果關係在客觀上要件符合了,所以只能從主觀上來討論有無過失。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所以駕駛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客觀上不可歸責。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10-12-29 10: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9 10:10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離題請教一個問題:
請問客觀歸責理論要怎麼用?
是用在因果關係的修補理論還是過失犯注意義務的檢驗?
因果關係是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之一,注意義務是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之一;
為什麼客觀歸責理論可以同時用在客觀要素及主觀要素的檢驗?

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9 11:10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什麼客觀歸責理論可以同時用在客觀要素及主觀要素的檢驗?

其實這句話是有點問題的,客觀歸責理論還是只處理「客觀」層面的問題,
只是因為本題討論罪名是「過失」致死罪。

從客觀上來看,駕駛把人給弄死了,這件事情在271I 及276來看,
都是一樣的結果。

所以從「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來看,
客觀構成要件都該當(行為 因果 結果),主觀上來區別故意或是過失。

但是,客觀歸責理論,在故意犯罪討論上,
除了客觀上可歸責之外,仍須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但是在過失犯,由於客觀上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實現,
就可認定行為人可歸責,其實就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則可不必再行檢驗。

所以,應該可以這麼說,客觀歸責理論在要件的檢驗上,
其實是比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還要嚴謹,客觀上可歸責並不等於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要怎麼用,建議先了解何種情形,
屬於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以及風險實現之後,
應該會有更深一層的了解。

不過,就考試而言,就實例題的檢驗上,客觀歸責與相當因果之間,二者取其一即可,
不會因為這樣而導致結論不一樣。

如有錯誤,敬請指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9 11:4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觀歸責理論還是只處理「客觀」層面的問題,』
『但是,客觀歸責理論,在故意犯罪討論上,除了客觀上可歸責之外,仍須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這就是小的不懂得地方。
客觀歸責理論還是只處理「客觀」層面的問題:
這句話的意思是否為所謂客觀歸責理論的體系:
    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素/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而與犯罪/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素/故意或過失 應該有區別


那麼,『但是在過失犯,由於客觀上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實現,
就可認定行為人可歸責,其實就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則可不必再行檢驗。』
→客觀歸責理論不管再如何嚴謹,應該只在檢驗有無因果關係而已。為什麼可以決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
如果客觀歸責理論可以同時決定主、客觀要素有無構成該當,那區分主客觀構成要件要
素好像沒什麼意義??
→如果客觀歸責理論只在檢驗有無因果關係而已;故意犯或過失犯仍然應該由主觀構成要
素決定,為什麼『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實現』可以決定有主觀的過失,那可以不可
決定主觀有無故意?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所以駕駛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客觀上
不可歸責。』
→信賴保護原則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在過失的注意義務程度,為什麼又可以拿來作為判
  斷客觀歸責理論的基礎?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9 12:18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12-29 1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客觀歸責理論還是只處理「客觀」層面的問題,』
『但是,客觀歸責理論,在故意犯罪討論上,除了客觀上可歸責之外,仍須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這就是小的不懂得地方。
客觀歸責理論還是只處理「客觀」層面的問題:
這句話的意思是否為所謂客觀歸責理論的體系:
.......

個人覺得,可以先到書局參考刑法的教科書
看看學者對於客觀歸責理論是如何為定義
在來討論比較恰當

否則一味的將客觀歸責硬套用在相當因果關係的檢驗上
不是很恰當,甚至會有鑽牛角尖的情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9 13:45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觀歸責理論只用在故意犯嗎?
似乎是有待商榷的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9 13:4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問題出在個人的沒有唸書,感謝指導~
啊~對了,大大有沒有推薦的教科書讓小的預習一下~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2-29 16:55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9 16:47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實在是因為小弟也是才疏學淺
對於大大的問題無從招架
如果造成大大的不適,深感抱歉

由於客觀歸責是德國近期發展出來的理論
或許可以從德派的學者所寫的來閱讀比較妥適

我也是有遇到問題才到書局翻書的
不過每個人可以接受的方式不一
找本自己看的順眼的就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9 17:0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上面新聞救護車駕使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先用一般過失犯審查,僅多是遇見可能性的判斷!
(當然多少會有爭議)

是否可以用,信賴保護原則而民眾說錯地點讓駕使不
小心輾過傷者來阻卻危法??

不行!如果是延誤送醫才有信賴原則的適用,但是這
是輾死的,所以根本沒有關連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2-29 19:16 |
t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觀歸責理論本來就是新理論,連學者多說不出所以然,就沒必要在這裡討論,至於信賴保護原則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在過失的注意義務程度,為什麼又可以拿來作為判斷客觀歸責理論的基礎? 只能說這新理論跟目前理論邏輯不太一樣,這樣說吧,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要先說法不容許風險是什麼,那麼就要先知道容許風險又是什麼?容許風險中也有一套叫做信賴原則不是嗎? 那麼,又如何能說信賴只能在過失中討論呢?   表情


逍遙人,行義子,半生豪氣半生情;
步風雲,飲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12-29 23:50 |

<< 上頁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3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