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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B(认错人)。

快速分析:
一丙271正犯
二乙教唆犯之错误
 1从属说:迳而适用29条第二项从属
 2打击失误说:成立杀人未遂及过失致死罪之教唆,教唆限于故意
  ,故仅为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3无罪说:乙叫丙杀A,然乙从头到尾皆未对A着手,仅只时丙对
  A之评价仅多预备,噢29项回家吃自己后,乙应为无罪
三甲:无不法行为

---------------------------------------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快速分析:
一丁是278重伤罪正犯
二翻译之行为,若不找乙翻译人家也会找第三人翻译吧,所以乙虽有帮助但
 因为中性帮助效为妥适(不罚)
三甲之行为:
 1对于丁之重伤无预见可能性,恐无双重教唆故意及正犯过剩风险自负
  原则
 2甲之行为,乃为旧刑法29第三项项之位至教唆,乃行为人虽完成双重
  教唆故意及教唆特定行为,但正犯始终无着手为之,咎其因乃丁始终不
  知道甲教唆之内容,故为旧刑法29第三项之未置教唆(刚刚少打"
  三项")
 3又29条第三项除罪化之后,甲仍然是无罪
…………》以上仅为个人之浅见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3-04 20:31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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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u911609 大的回答,小弟有一个点想不通(当然并非针对u大,这个点小弟已经想不通很久了)

就是...过失「行为」,应该是指构成要件行为吧?!
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过失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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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过失犯?


答:

应该说何为过失犯?

只要和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而客观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就可以成立过失(当然要有处罚规定)
不限定行为人透过何种方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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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04 20: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过失犯?


答:

应该说何为过失犯?

只要和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而客观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就可以成立过失(当然要有处罚规定)
不限定行为人透过何种方式


我想,个人是卡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行为」......

刑法第12条第2项: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这个行为不是指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吗,有包括「教唆行为」??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4 20:54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45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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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有没有可能是其他分则各罪的过失构成要件行为:?

当然是有可能的

过失行为并没有限定是不是教唆行为的问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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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4 1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帮助犯(参考28年7月25日决议,不管是叫唆帮助,帮助教唆,帮助帮助,实属正犯之帮助行为)
丁打A造成重伤,不是甲所期待之结果,这因果历程中也发生重大偏离(翻译错误),故对于丙打A至重伤不可归责于甲
按具体危险说,实质上已经对A造成直接危险性,也已经着手实行,只是对于侵害之法益有所错误,所以丁应该额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条第2项,应从属于221未遂犯规定
......

丁出于伤害故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却额外成立强制性交未遂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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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1:4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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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改好咩...别急
出门前 太赶
误想成打击错误
221欠缺主观意识 所以应该不能构成
不过甲有教唆之故意,但是教唆犯的处罚应该依造29第一项规定
所乙既然没有实行221,叫唆犯也不成立
甲无罪

q大解中性帮助那地方,解的很优
不过要是翻译也是甲的手下,我看就不能论以中性帮助了
我只是多一个假设性,别再意,呵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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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教唆犯不会成立过失犯
乙因无教唆重伤故意及既遂的故意
所以乙不会成立教唆犯
但A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有准因果关系,
所以个人认为乙应负过失重伤的不作为犯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4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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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4 20: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个人是卡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行为」......

刑法第12条第2项: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这个行为不是指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吗,有包括「教唆行为」??


因为教唆犯跟过失犯是两的不一样的东西,当然事实上有结合一体的机会
但是没有入罪之必要;如同过失犯与未遂犯一样,事实上过失犯之未遂是
存在的但是没有入罪之必要这是少数说~~所以就革命尚未成功~望他日
本说便成燎原之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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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04 22:0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因为教唆犯跟过失犯是两的不一样的东西,当然事实上有结合一体的机会
但是没有入罪之必要;如同过失犯与未遂犯一样,事实上过失犯之未遂是
存在的但是没有入罪之必要这是少数说~~所以就革命尚未成功~望他日
本说便成燎原之势
如果革命成功,那监狱不是人满为患了吗?表情

开车族可能要变少了表情
今天不知有多少次过失未遂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4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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