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0-03-21 19:07 发表的 :
对于开版之竞合问题~~
请教:
1、若甲砍一刀,将乙之手臂砍断,乙突然潜力爆发,急速窜逃,然甲天生脚力,不过半刻即追至,并在乙之颈部补上一刀,乙当场气断身亡。
2、甲欲图勒赎乙,将乙掳至偏避山中小屋,然发现乙竟是其仇人,遂将其杀之。
ANS
1、甲砍断乙手(身体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两者竞合(法益不同)--->想向竞合
甲砍死乙,271之构成要件已含278之构成要件,故仅论271--->法条竞合
2、甲掳人乙勒赎(财产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掳人勒赎砍死人--348
甲掳人乙勒赎又砍死乙---348(掳人勒赎结合犯)
举例很烂我知道,小弟所要表达的是............法律之构成要件(大圆包小圆),例2应该没人会论347、271、348,应该都是直接论384
这是小弟的想法...很烂我知道??
小弟另有其见解:
1、若甲砍一刀~
:吾人认为以先前断手随后断喉,行为人应系有杀人之故意,仅为手段上之提升
若为竞合论上应为法条竞合之吸收关系(补充关系亦可),仅为杀人罪
2、甲欲图勒赎乙~
:敝人愚见认为,因当从347(掳人勒赎罪),271(杀人罪)先行分开试
论再以348结合犯为之结合,叙明,结合犯乃刑事政策所需,而将数最并罚
之两罪结合于罪数论上之认识上数罪法律上一罪(评价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再予结合之;若以达题方式先将347(掳人勒赎罪),271(杀人罪)分
别是论,再予判断是否为结合犯,首要分析架构明确,次者结合犯有学说疑议
,一旦认属非为结合犯之下,迳可退回数罪论科~~~~~
再者,对于罪数论上之罪数论上之认识上数罪法律上一罪结合犯,若适用于竞
合论以为解决之方,因由前揭所言刑事政策所需而为特别立法而言,鉴此,对
于刑法271杀人罪/347掳人勒赎罪与348之结合犯固为法条竞合之特
别关系~~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