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0-03-21 19:07 發表的 :
對於開版之競合問題~~
請教:
1、若甲砍一刀,將乙之手臂砍斷,乙突然潛力爆發,急速竄逃,然甲天生腳力,不過半刻即追至,並在乙之頸部補上一刀,乙當場氣斷身亡。
2、甲欲圖勒贖乙,將乙擄至偏避山中小屋,然發現乙竟是其仇人,遂將其殺之。
ANS
1、甲砍斷乙手(身體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兩者競合(法益不同)--->想向競合
甲砍死乙,271之構成要件已含278之構成要件,故僅論271--->法條競合
2、甲擄人乙勒贖(財產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擄人勒贖砍死人--348
甲擄人乙勒贖又砍死乙---348(擄人勒贖結合犯)
舉例很爛我知道,小弟所要表達的是............法律之構成要件(大圓包小圓),例2應該沒人會論347、271、348,應該都是直接論384
這是小弟的想法...很爛我知道??
小弟另有其見解:
1、若甲砍一刀~
:吾人認為以先前斷手隨後斷喉,行為人應係有殺人之故意,僅為手段上之提升
若為競合論上應為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補充關係亦可),僅為殺人罪
2、甲欲圖勒贖乙~
:敝人愚見認為,因當從347(擄人勒贖罪),271(殺人罪)先行分開試
論再以348結合犯為之結合,敘明,結合犯乃刑事政策所需,而將數最併罰
之兩罪結合於罪數論上之認識上數罪法律上一罪(評價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再予結合之;若以達題方式先將347(擄人勒贖罪),271(殺人罪)分
別是論,再予判斷是否為結合犯,首要分析架構明確,次者結合犯有學說疑議
,一旦認屬非為結合犯之下,逕可退回數罪論科~~~~~
再者,對於罪數論上之罪數論上之認識上數罪法律上一罪結合犯,若適用於競
合論以為解決之方,因由前揭所言刑事政策所需而為特別立法而言,鑑此,對
於刑法271殺人罪/347擄人勒贖罪與348之結合犯固為法條競合之特
別關係~~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