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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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死,发生死亡结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为: 1,杀了数刀,满足了杀的行为?没有.因为没有死.有主观但客观未遂.且满足数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2,以灭证故意下手主客观行为,但却是灭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观错误,如何评价?所知所犯又来了.还是算灭证罪,但主体不符.故不成立. 3,灭证行为中,却造成乙死亡,如何评价?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又出现了, 3.1对乙死亡,甲之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可归责(过失归责或故意归责)(此一部分,本有杀意,故不再论过失)(犯意的吸收关系?)算故意归责,故甲应负乙死亡故意责任,犯271I故意杀人罪. 3.2若算双行为,则1为杀人未遂,2不成立,3则为过失杀人,三行为中两行为有罪,数罪并罚. 管见, 犯行犯意同时存在原则,则应按法益及主观犯意为二行为. 但若采用概括犯意论及因果历程错误(一行为)或3.1的说理,则犯271I故意杀人罪. 以前说为当.但其他依刑法57条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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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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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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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10 19:14 发表的 : 乙死,发生死亡结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为: 1,杀了数刀,满足了杀的行为?没有.因为没有死.有主观但客观未遂.且满足数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集合犯或包括一罪?集合犯本身就属于包括一罪,所以这个问法怪怪的。 就实务见解,集合犯是属于本质上必然反覆的行为;杀人行为本质上显非必然反覆,故属接续犯。 2,以灭证故意下手主客观行为,但却是灭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观错误,如何评价?所知所犯又来了.还是算灭证罪,但主体不符.故不成立. 所知所犯之检讨位置,三阶前?三阶后? 3,灭证行为中,却造成乙死亡,如何评价?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又出现了, 3.1对乙死亡,甲之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可归责(过失归责或故意归责)(此一部分,本有杀意,故不再论过失)(犯意的吸收关系?)算故意归责,故甲应负乙死亡故意责任,犯271I故意杀人罪. 3.2若算双行为,则1为杀人未遂,2不成立,3则为过失杀人,三行为中两行为有罪,数罪并罚. 印象中还有个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管见, 犯行犯意同时存在原则,则应按法益及主观犯意为二行为. 但若采用概括犯意论及因果历程错误(一行为)或3.1的说理,则犯271I故意杀人罪. 以前说为当.但其他依刑法57条科罚. 若采二行为,会有杀人未遂罪271II、过失致人于死276I、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竞合,过失致人与死与遗弃尸体未遂罪属于一行为,依55条从一重论以遗弃尸体未遂罪247III 遗弃尸体未遂罪与杀人未遂罪,依50条数罪并罚。 以上,小弟的小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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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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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丢入河行为: 主观:灭证或损尸? 没有主观则不成立未遂. 而丢入河行为:客观上可能 1,杀人(整个一行为)(再依主观分故意或过失,回到数行为或一行为),题意已评价. 2,减证(主观?)主体不符. 3,损尸(主观?) .............. 灭证按省字法,一开头即主体不符,客观即结束了.多说是充字数,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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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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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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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11 13:15 发表的 : 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丢入河行为: 主观:灭证或损尸? 没有主观则不成立未遂. 而丢入河行为:客观上可能 1,杀人(整个一行为)(再依主观分故意或过失,回到数行为或一行为),题意已评价. 2,减证(主观?)主体不符. 3,损尸(主观?) .............. 灭证按省字法,一开头即主体不符,客观即结束了.多说是充字数,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错误...., 看不太懂,柏大的意思是,甲认为乙已经死亡,把乙丢入河中,没有遗弃尸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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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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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杀人犯丢包的主观上, 认知尸体,且进而遗弃行为, 主客观成立247I,但实质缺尸体,客体不符.(未遂?)(不能犯?)(这是一个观点) ....... 因为杀人犯,没有保护尸体的义务,遗弃的行为(或其根本没有想到有这个义务)(要苛求杀人犯遵守这个禁令,法理?),其主观想的是灭证.(主体不符) ...... 所以,回到过失杀人,或整体一行为的因果历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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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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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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