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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死,發生死亡結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為: 1,殺了數刀,滿足了殺的行為?沒有.因為沒有死.有主觀但客觀未遂.且滿足數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2,以滅證故意下手主客觀行為,但卻是滅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觀錯誤,如何評價?所知所犯又來了.還是算滅證罪,但主體不符.故不成立. 3,滅證行為中,卻造成乙死亡,如何評價?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又出現了, 3.1對乙死亡,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歸責(過失歸責或故意歸責)(此一部分,本有殺意,故不再論過失)(犯意的吸收關係?)算故意歸責,故甲應負乙死亡故意責任,犯271I故意殺人罪. 3.2若算雙行為,則1為殺人未遂,2不成立,3則為過失殺人,三行為中兩行為有罪,數罪併罰. 管見, 犯行犯意同時存在原則,則應按法益及主觀犯意為二行為. 但若採用概括犯意論及因果歷程錯誤(一行為)或3.1的說理,則犯271I故意殺人罪. 以前說為當.但其他依刑法57條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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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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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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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10 19:14 發表的 : 乙死,發生死亡結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為: 1,殺了數刀,滿足了殺的行為?沒有.因為沒有死.有主觀但客觀未遂.且滿足數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集合犯或包括一罪?集合犯本身就屬於包括一罪,所以這個問法怪怪的。 就實務見解,集合犯是屬於本質上必然反覆的行為;殺人行為本質上顯非必然反覆,故屬接續犯。 2,以滅證故意下手主客觀行為,但卻是滅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觀錯誤,如何評價?所知所犯又來了.還是算滅證罪,但主體不符.故不成立. 所知所犯之檢討位置,三階前?三階後? 3,滅證行為中,卻造成乙死亡,如何評價?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又出現了, 3.1對乙死亡,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歸責(過失歸責或故意歸責)(此一部分,本有殺意,故不再論過失)(犯意的吸收關係?)算故意歸責,故甲應負乙死亡故意責任,犯271I故意殺人罪. 3.2若算雙行為,則1為殺人未遂,2不成立,3則為過失殺人,三行為中兩行為有罪,數罪併罰. 印象中還有個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管見, 犯行犯意同時存在原則,則應按法益及主觀犯意為二行為. 但若採用概括犯意論及因果歷程錯誤(一行為)或3.1的說理,則犯271I故意殺人罪. 以前說為當.但其他依刑法57條科罰. 若採二行為,會有殺人未遂罪271II、過失致人於死276I、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競合,過失致人與死與遺棄屍體未遂罪屬於一行為,依55條從一重論以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遺棄屍體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依50條數罪併罰。 以上,小弟的小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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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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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丟入河行為: 主觀:滅證或損屍? 沒有主觀則不成立未遂. 而丟入河行為:客觀上可能 1,殺人(整個一行為)(再依主觀分故意或過失,回到數行為或一行為),題意已評價. 2,減證(主觀?)主體不符. 3,損屍(主觀?) .............. 滅證按省字法,一開頭即主體不符,客觀即結束了.多說是充字數,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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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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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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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11 13:15 發表的 : 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丟入河行為: 主觀:滅證或損屍? 沒有主觀則不成立未遂. 而丟入河行為:客觀上可能 1,殺人(整個一行為)(再依主觀分故意或過失,回到數行為或一行為),題意已評價. 2,減證(主觀?)主體不符. 3,損屍(主觀?) .............. 滅證按省字法,一開頭即主體不符,客觀即結束了.多說是充字數,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錯誤...., 看不太懂,柏大的意思是,甲認為乙已經死亡,把乙丟入河中,沒有遺棄屍體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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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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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殺人犯丟包的主觀上, 認知屍體,且進而遺棄行為, 主客觀成立247I,但實質缺屍體,客體不符.(未遂?)(不能犯?)(這是一個觀點) ....... 因為殺人犯,沒有保護屍體的義務,遺棄的行為(或其根本沒有想到有這個義務)(要苛求殺人犯遵守這個禁令,法理?),其主觀想的是滅證.(主體不符) ...... 所以,回到過失殺人,或整體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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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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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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