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3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14: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难道老师是乱说的吗??表情
而且是知名补习班的老师呢?(不是老周)
我以为我学到新的见解的说!表情
不知是不是少数说??有大大知道吗??表情
再提一下,他说:
1.侵占罪是行为犯??
2.着手我国采形式客观说??
这些有错吗?表情


1.我国实务上大多是采形式客观说
2.侵占罪我绝得他是结果犯
3.公娼..不知道是啥?若是合法业务.那仅有"场所支配管理"负保证人地位
在事情形有无"依法令行为(契约)"之保证人地位等等~~~
------->以上为敝人推测之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19:0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14: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侵占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一经着手即既遂 (在此别玩周师那一套^^")

第三百三十五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20:46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但那位老师说,侵占罪是行为犯不罚未遂犯的例外
2.请问侵占未遂何时成立呢??表情 可否举个例呢??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7 20:5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20: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但那位老师说,侵占罪是行为犯不罚未遂犯的例外
2.请问侵占未遂何时成立呢??表情 可否举个例呢??

A:手机借我打一下
B:拿去。(拿给A)
A:不还你了。
B:白痴。(快手抢回)


嗯......相信大家应该看的出来我在乱掰表情
别为难我了,我没学刑分啦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21:3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27 21:3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A:手机借我打一下
B:拿去。(拿给A)
A:不还你了。
B:白痴。(快手抢回)


嗯......相信大家应该看的出来我在乱掰
别为难我了,我没学刑分啦
其实您点出了一个重点
东西被抢回去,或自动还回,是否会影响既遂呢??而论未遂呢??
是否与窃盗罪一样,不影响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7 21:5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判例字号】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为即成犯,于持有人将持有他人之物变易为所有之意思时,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谋,则其后参与
        处分赃物之人,无论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难论以共同侵占。

这应该是老师之所以认为是行为犯的原因吧,我猜表情

-------------------------------------------------------------------
再补充,学者对于(行为犯、即成犯、举动犯)定义不同.........(印象中)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7 22:2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22:1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来猜一猜,
我还是找不到主张侵占罪是行为犯的学说。
但有看到侵占罪在论罪数的时候有学说区分,其中一说是行为说
我在猜L大是不是听错了,行为说是在讨论侵占罪的罪数,而不是在讨论侵占罪的分类?

另外我想的是:侵占罪的未遂犯应以动产及不动产做区分
动产没有未遂的适用
不动产于移转登记失败的时候,有未遂的适用。

我也是来猜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7 22:2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侵占跟窃盗很像.难以辨别.差就差在是易持有维持有还是易持有为所有.所以要个案
观察.该动产是否于在被害持有之...窃盗之部分且光是只有行为是看不出既未遂.还要
看结果(支配实力)是否为行为人支配实力较为优越(结果)...
--->其实这里也很难去判断谁支配实力比较大 表情
侵占之部分.除持有他人之物品之行为.还要有以自己或地法人不法所也之意图.转为所
有.如此可见.侵占除持有他人物品之行为.尚有移转所有之结果:换言之.捡使得他人之
物品.在占有之下就成立本罪怪怪的.应该还有意图达到转为所有之结果
----->以上为个人之浅见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22:3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动产??
我突然想到借名登记的问题
甲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其子乙,其目的仅为了使乙有财力证明
而事后甲想要回房子,乙不肯,并辩称是甲赠与的,但因事前有签契约,
故法院判甲胜诉
请问乙应为侵占罪吗??既遂抑或未遂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7 22: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27 22: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
判例字号】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为即成犯,于持有人将持有他人之物变易为所有之意思时,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谋,则其后参与
        处分赃物之人,无论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难论以共同侵占。

这应该是老师之所以认为是行为犯的原因吧,我猜表情


补充说明:本篇判例的重点不是在侵占罪之正犯.而是针对后销赃的人是不是会成立侵占罪之
共同正犯:合先叙明.本判例前揭说明.侵占罪乃即成犯(状态犯)之下.一但行为完成既遂之后的
持有他人动产.只是状态之呈现而非行为之继续.准此说明.后半段之部分对于未有共谋在先者
而参与分赃之人.仅为论赃物罪咦.而无从适论侵占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22:41 |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9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