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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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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14: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難道老師是亂說的嗎??表情
而且是知名補習班的老師呢?(不是老周)
我以為我學到新的見解的說!表情
不知是不是少數說??有大大知道嗎??表情
再提一下,他說:
1.侵佔罪是行為犯??
2.著手我國採形式客觀說??
這些有錯嗎?表情


1.我國實務上大多是採形式客觀說
2.侵占罪我絕得他是結果犯
3.公娼..不知道是啥?若是合法業務.那僅有"場所支配管理"負保證人地位
在事情形有無"依法令行為(契約)"之保證人地位等等~~~
------->以上為敝人推測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19:0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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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14: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侵佔罪是行為犯??

行為犯→一經著手即既遂 (在此別玩周師那一套^^")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20:4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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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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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那位老師說,侵佔罪是行為犯不罰未遂犯的例外
2.請問侵佔未遂何時成立呢??表情 可否舉個例呢??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7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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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2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但那位老師說,侵佔罪是行為犯不罰未遂犯的例外
2.請問侵佔未遂何時成立呢??表情 可否舉個例呢??

A:手機借我打一下
B:拿去。(拿給A)
A:不還你了。
B:白痴。(快手搶回)


嗯......相信大家應該看的出來我在亂掰表情
別為難我了,我沒學刑分啦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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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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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27 21:3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A:手機借我打一下
B:拿去。(拿給A)
A:不還你了。
B:白痴。(快手搶回)


嗯......相信大家應該看的出來我在亂掰
別為難我了,我沒學刑分啦
其實您點出了一個重點
東西被搶回去,或自動還回,是否會影響既遂呢??而論未遂呢??
是否與竊盜罪一樣,不影響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7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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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判例字號】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
        處分贓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

這應該是老師之所以認為是行為犯的原因吧,我猜表情

-------------------------------------------------------------------
再補充,學者對於(行為犯、即成犯、舉動犯)定義不同.........(印象中)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7 22:2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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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猜一猜,
我還是找不到主張侵占罪是行為犯的學說。
但有看到侵占罪在論罪數的時候有學說區分,其中一說是行為說
我在猜L大是不是聽錯了,行為說是在討論侵占罪的罪數,而不是在討論侵占罪的分類?

另外我想的是:侵占罪的未遂犯應以動產及不動產做區分
動產沒有未遂的適用
不動產於移轉登記失敗的時候,有未遂的適用。

我也是來猜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7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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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跟竊盜很像.難以辨別.差就差在是易持有維持有還是易持有為所有.所以要個案
觀察.該動產是否於在被害持有之...竊盜之部分且光是只有行為是看不出既未遂.還要
看結果(支配實力)是否為行為人支配實力較為優越(結果)...
--->其實這裡也很難去判斷誰支配實力比較大 表情
侵占之部分.除持有他人之物品之行為.還要有以自己或地法人不法所也之意圖.轉為所
有.如此可見.侵占除持有他人物品之行為.尚有移轉所有之結果:換言之.撿使得他人之
物品.在占有之下就成立本罪怪怪的.應該還有意圖達到轉為所有之結果
----->以上為個人之淺見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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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我突然想到借名登記的問題
甲將自己的房子,過戶給其子乙,其目的僅為了使乙有財力證明
而事後甲想要回房子,乙不肯,並辯稱是甲贈與的,但因事前有簽契約,
故法院判甲勝訴
請問乙應為侵佔罪嗎??既遂抑或未遂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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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27 22: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充:
判例字號】67_台上_2662【裁判日期】67/08/23【案由】侵占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
        處分贓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

這應該是老師之所以認為是行為犯的原因吧,我猜表情


補充說明:本篇判例的重點不是在侵占罪之正犯.而是針對後銷贓的人是不是會成立侵占罪之
共同正犯:合先敘明.本判例前揭說明.侵占罪乃即成犯(狀態犯)之下.一但行為完成既遂之後的
持有他人動產.只是狀態之呈現而非行為之繼續.準此說明.後半段之部分對於未有共謀在先者
而參與分贓之人.僅為論贓物罪咦.而無從適論侵占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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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7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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