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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於(二)之情形
應建議當事人以分割繼承之方式
將不動產分由一人繼承
存款部份則比較無所謂
可由其他人繼承人繼承分別取得若干
亦可由全體繼承人繼承分別取得若干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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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情形亦可依1164條為分割繼承
並引用民法1084條第一項弘揚教道之精神
使所有遺產均歸乙繼承亦無不可
但於實務上不建議當事人用拋棄繼承
因為必須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
遺產才可以由乙全部繼承
而依題示甲尚有兄弟姊妹
萬一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後
其兄弟姊妹不願意拋棄繼承
或是找不到人時就麻煩了
                 
至於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及向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稅
始得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及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
屬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
於民法一科的考試倒可以忽略不提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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