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9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njour_kl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学说上有关「收养得撤销」之情形
在书上看到学说上有关「收养得撤销」之情形
其中有一点不太了解,如下:

监护人收养受监护人未得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onjour_kll在2013-06-04 21: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10-07 10:31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看你这样写 也猜不懂你写啥米
小的读的书少 不晓得你是看哪位老师的书

请板上大大帮忙解释问题帮帮忙啰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10-07 23: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7 22:47 |
g1234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8 00:1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首先小的先厘清基本观念,收养的时候,被收养方要有2个同意,比如A收养B要B自己同意,另外还要B的父母同意。因为收养会影响B自己的权益,所以原则上要先得到B自己的同意,其次纵使B同意了,由于收养也可能影响到本来父母的权益,所以另外还要父母的同意。

2.其次学说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在上例B自己同意这个部分,会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发生,而法律并没有清楚明白的规定,导致会有争议。

3.再B自己同意的部分,由于同意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一旦发生效力会产生法律的效果,这时候就要顾及B有没有为该法律行为的能力,如果没有要用何种方式去替代。参照1076-2,在1076-2第1项的规定是如未满7岁,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而在监护的情形下,被监护者的法定代理人依1098第1项的规定就是监护人,所以当监护人收养被监护人的时候,就会变成要自己跟自己做意思表示,A要跟A自己做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会有违反代理目的的疑义。

4.财产法中依民法106尚不准许自己代理,如为自己代理应认为系属无权代理而依170规定来处理,可是本人B就是未满7岁,他就是无行为能力,你如何期待他作出承认或不承认的意思表示来保护自己,因此学说才会有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5.您提出的学说也许认为此时应该由本来的父母回来代替未成年人作,为跟收该被收养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那么可能应该:
A.类推984,依991由父母得撤销。(史、戴说)
B.类推1076-2第1项跟第2项的规定再分别依1079-4跟1079-5第2项规定来处理。而依1079-5第2项的规定则是得撤销。(小的自己猜说)

6.另外这个问题尚与1079-2要法院注意的事项有关,故这个问题究竟是得撤销或不予认可实务似乎尚未定论。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8 21:53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njour_kll 于 2012-10-07 10:31 发表的 学说上有关「收养得撤销」之情形: 到引言文
在书上看到学说上有关「收养得撤销」之情形
其中有一点不太了解,如下:

监护人收养受监护人未得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

请问这与民法§1076-1子女被收养时,未得其父母之同意,依民法§1079-4只规定,法律效果为「无效」
有何不同?

受监护人、受监护人之父母,不就是子女与父母吗?为什么事「得撤销」呢?


谢谢

依民法1091;1097I的监护人权限

连结民法106条,自己代理禁止

衍生出得撤销的结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9 13: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