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9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onjour_kl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學說上有關「收養得撤銷」之情形
在書上看到學說上有關「收養得撤銷」之情形
其中有一點不太瞭解,如下:

監護人收養受監護人未得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bonjour_kll在2013-06-04 21: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10-07 10:31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看你這樣寫 也猜不懂你寫啥米
小的讀的書少 不曉得你是看哪位老師的書

請板上大大幫忙解釋問題幫幫忙囉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10-07 23: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7 22:47 |
g1234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8 00:1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首先小的先釐清基本觀念,收養的時候,被收養方要有2個同意,比如A收養B要B自己同意,另外還要B的父母同意。因為收養會影響B自己的權益,所以原則上要先得到B自己的同意,其次縱使B同意了,由於收養也可能影響到本來父母的權益,所以另外還要父母的同意。

2.其次學說之所以要討論這個問題,就是在上例B自己同意這個部分,會有一些例外的情形發生,而法律並沒有清楚明白的規定,導致會有爭議。

3.再B自己同意的部分,由於同意是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一旦發生效力會產生法律的效果,這時候就要顧及B有沒有為該法律行為的能力,如果沒有要用何種方式去替代。參照1076-2,在1076-2第1項的規定是如未滿7歲,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而在監護的情形下,被監護者的法定代理人依1098第1項的規定就是監護人,所以當監護人收養被監護人的時候,就會變成要自己跟自己做意思表示,A要跟A自己做法律行為,這樣的行為會有違反代理目的的疑義。

4.財產法中依民法106尚不准許自己代理,如為自己代理應認為係屬無權代理而依170規定來處理,可是本人B就是未滿7歲,他就是無行為能力,你如何期待他作出承認或不承認的意思表示來保護自己,因此學說才會有爭議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5.您提出的學說也許認為此時應該由本來的父母回來代替未成年人作,為跟收該被收養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那麼可能應該:
A.類推984,依991由父母得撤銷。(史、戴說)
B.類推1076-2第1項跟第2項的規定再分別依1079-4跟1079-5第2項規定來處理。而依1079-5第2項的規定則是得撤銷。(小的自己猜說)

6.另外這個問題尚與1079-2要法院注意的事項有關,故這個問題究竟是得撤銷或不予認可實務似乎尚未定論。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8 21:5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onjour_kll 於 2012-10-07 10:31 發表的 學說上有關「收養得撤銷」之情形: 到引言文
在書上看到學說上有關「收養得撤銷」之情形
其中有一點不太瞭解,如下:

監護人收養受監護人未得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

請問這與民法§1076-1子女被收養時,未得其父母之同意,依民法§1079-4隻規定,法律效果為「無效」
有何不同?

受監護人、受監護人之父母,不就是子女與父母嗎?為什麼事「得撤銷」呢?


謝謝

依民法1091;1097I的監護人權限

連結民法106條,自己代理禁止

衍生出得撤銷的結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09 13: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5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