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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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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1題對答案
B 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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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01:14 |
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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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在法院而非當事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22:28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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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 法院 "一定會" 判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不管利害關係人有無聲請 這樣嗎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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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見如下,這題的重點應該不是在於「得」或「應」…而是契約當事人間可否『以特約來排除此規定之適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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