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6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noopyet092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100警特四-法緒疑問
(A)Q: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 3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火影無情.......到此一遊!!! X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11:43 |
h87053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Q:根據民法第 1 條,法官在無法律、無習慣的情況下,
   可以根據法理來裁判。此與下列何種法學思想理論相契合?
   (A)自由法論     (B)機械法學
  (C)概念法學    (D)純粹法學

=>為什麼是(A)呢?
因為自由心證主義
--------------------------------------------------------------------
(C)Q: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並無認識而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其對於犯罪判斷之影響為何?
     (A)阻卻違法性              (B)成立誤想犯
        (C)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D)成立不能未遂

=>可否解釋(A)~(D)的意思!!

主觀不該當,成立過失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25 13:03 |
iiii2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阻卻違法性
符合刑法21.22.23.24條規定,不成立犯罪        
(B)成立誤想犯
誤認事實而行為(未必是犯罪行為)
例如:以為電影場景的強盜是真的,而出手攻擊他
而誤認事實,也是有認識,所以和題示不符
(C)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客觀兩部分
主觀決定故意過失
客觀決定既遂未遂
本題客觀已經限定所以無須討論,無認識當然就沒有故意囉
(D)成立不能未遂
只行為人決定犯罪(有故意了),而著手,但是著手行為無法達成犯罪結果(就一般理性第三人都可以理解無法達成結果),所以不罰
例:我想搶郭台名5000萬,在家念咒而施行五鬼搬運法

更簡單的說
這題刑法有基礎看題目就可以知道是過失犯了
唯一符合過失犯的解釋,就只有c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6 13:15 |
vn52134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婀‧‧小弟認為因為自由心證主義就認定為自由法學派為正確答案有點不妥。
1.自由心證主義是法院對於證據證明力的判定,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此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以自由心證主義是在證明證據證明力的高低。

2.自由法學派的概念是:法律制度就算再完善,總是會有漏洞,因此鼓勵司法造法,法律規定的越抽像、越彈性,更符合自由法學派的概念。

3.所以根據民法第1條規定,如法律無任何規定、無習慣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理來裁判,恰巧符合自由法學派的概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8-26 18:30 |
snoopyet092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都沒有人回答第一個問題嗎????





火影無情.......到此一遊!!! X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6 22:15 |
tmpuee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自由法學派--->主張司法造法、司法解釋、習慣、法理等。不以法條為唯一適用標準。
2.概念法學=機械法學=純粹法學派-->3種是相同的,均主張惡法亦法。故受自由法學派
之批判。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7 11:52 |
mark_li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準物權

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債權禁止扣押者

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 3 小時之債權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以上有錯請指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8 22:33 |
snoopyet092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詢問: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的 債權禁止扣押者 =>"不懂"
(B)(C)(D)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是依哪個債權性質?"





火影無情.......到此一遊!!! X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6 22:17 |
mark_li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的 債權禁止扣押者 =>"不懂"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B)(C)(D)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是依哪個債權性質?"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依債權之性質,債務人惟有對於債權成立當時之債權人為給付,
始可符合債務本旨者,如對於第三人為給付,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
如甲為名畫家,乙為金城武,甲認為乙有名氣,才幫他畫,這時找丙(蔡頭)代替乙。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第一千一百十四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是義務不是債權,屬於專屬權如可以讓與,那夫妻之同居義務不就....... 表情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 3 小時之債權
約僱契約不可讓與,除非販賣人口合法化。

簡單的說勞力性質的債權讓與應該都會有問題

以上有錯請指正


[ 此文章被mark_liang在2011-09-06 23:5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6 23:5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