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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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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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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繼承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31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與A結婚,有兩子X及Y,丙丁則尚未結婚,甲有財產3000萬元。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死亡時,其子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遺產由乙丁繼承
(B)甲死亡後,其子乙因悲傷過度亦於1個月後死亡,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
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D)甲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答案C
請問為乙的配偶為何可以共同繼承甲的財產
發光並非太陽的專利
你 也可以 發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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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7:20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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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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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因為『乙的配偶『不能』共同繼承甲的財產』,所以選C啊。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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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7:45 |
pipa0102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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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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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民法]繼承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理由:
1. X, Y 係代位繼承"乙"之繼承人(民法1140)
2.而乙之繼承權已由X和Y取代 ,該遺產已非乙的遺產,故不能"遺愛"給乙配偶A (民法1138)
3.大家會被1138條"配偶"給迷惑了!!! 蓋A為"乙"配偶,而非"甲"的配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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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9:40 |
angel0519
級別:
初露鋒芒
x7
x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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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要代位繼承~
所以A不能ㄧ併進去繼承呀~!!
smail小法:面對陽光,陰影永遠在你背後。
堅持比努力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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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8-31 23:37 |
taoyuanmpc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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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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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答案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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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9-09 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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