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bdkat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继承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经纪人
31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与A结婚,有兩子X及Y,丙丁则尚未结婚,甲有财产3000万元。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甲死亡时,其子丙已先死亡时,则甲之遗产由乙丁继承
(B)甲死亡后,其子乙因悲伤过度亦于1个月后死亡,则甲之3000万元遗产,由丙、丁各继承1000万元,
   剩余1000万元由A及X、Y共同继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时,则甲之3000万元遗产,由丙、丁各继承1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由A及X、Y共同继承
(D)甲得以遗嘱自由处分其财产,但不得侵害继承人之特留分

答案C
请问为乙的配偶为何可以共同继承甲的财产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7:2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目问的是『何者错误』,因为『乙的配偶『不能』共同继承甲的财产』,所以选C啊。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7:45 |
pipa0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民法]继承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经纪人
第1138条(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条(代位继承)
  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理由:
1. X, Y 系代位继承"乙"之继承人(民法1140)
2.而乙之继承权已由X和Y取代 ,该遗产已非乙的遗产,故不能"遗爱"给乙配偶A (民法1138)
3.大家会被1138条"配偶"给迷惑了!!! 盖A为"乙"配偶,而非"甲"的配偶喔 !!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9:40 |
angel051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XY(直系血亲卑亲属) 是要代位继承~
所以A不能ㄧ并进去继承呀~!!


smail小法:面对阳光,阴影永远在你背后。
              坚持比努力更可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31 23:37 |
taoyuanmp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答案为[C 表情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03: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7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