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s963854 於 2011-07-06 07:56 發表的 : 221和225都可以八....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06 14:17 發表的 :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