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窃盗性交罪

Home Home
引用 | 编辑 鸡腿
2011-06-26 12:19
楼主
推文 x0
甲为了进乙宅行窃而先偷了一辆车,进入乙宅行窃后,发现乙面貌姣好在家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11-06-26 16:26
1楼
  
小女不才的想法:
一、甲偷车→ §320
二、进入乙宅→ §306
三、进入乙宅行窃→ §320
【§306+§320=§320(应该是法条竞合…吧) 】
不过好像有要修法把§321的夜间去掉,那就变成§321而不是§320。不知道过了没?
四、性侵乙→ §225?熟睡算是"其他相类之情形",所以…
总结:§320+§320+§225=§50(数罪并罚) 表情

如果误认的话,应该算诈术性交罪吧。之前有过案例,把小偷当老公,记得那时是用诈术性交罪!
请其他大大指教!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6 22:31
2楼
  
321已公布施行啰

熟睡性交225ok,有关误认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这里没有诈术的问题。除非小偷跟该女说「我是你老公」而该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诈术。老婆误以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误以为该女是看自己帅所以同意性交,那连225都有问题。

刑法上并没有诈术性交的条文.....只有诈术使人误为配偶而性交罪。以诈术然后性交,实务上归类于221里的他法,学说归类于225的趁机,而且很难成立。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芸淡风清
2011-06-27 16:55
3楼
  
那像新闻常播的宗教淫棍也是225吗?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6-27 21:09
4楼
  
实务上是都用221来判,所以是看不到225判。如果解题是用221是比较稳一点,学界的说法不见解统一,实务上是统一的。当然,学界在这点上面骂的也是很凶...所以

不过题目有出现跟诈术相关的东西,都会很难,这个争点反而是小事了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s963854
2011-07-06 07:56
5楼
  
221和225都可以八....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1-07-06 14:17
6楼
  
下面是引用 s963854 于 2011-07-06 07: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21和225都可以八....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lancesan
2011-07-06 20:31
7楼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7-06 14: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哪一件?以手指强制性交然后地院轻判,后来引出7岁以下视为221的刑庭决议吗?(是不是我记错了,7岁以下=221,真有这么扯?)

这几年相关判决,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确,反而刑庭决议问题很大

法官越来越难当了,动不动就要回到侏逻纪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7-06 21:24
8楼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07-06 14: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见:考试还是按部就班来写,既然题目未有提及强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构成要件该当方面,就应该往225走,从221走,小的实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强制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这个填起来。
--
不过这个方式颇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为恐龙的可能。

要填起来仅简单,拿97年第5次刑决解释『违反意愿』的理由拿出来,复制后
在贴上221是论的理由中就OK了!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7-08 15:10
9楼
  
甲对熟睡的乙 原本应是基于「强制性交」的故意

如果乙误认甲是老公,而不抵抗呢? 又该处何罪

-------------------------------------------------------------------

此时对甲的行为评价  

便要考虑「因果历程错误」的问题了

(因为结果依然是性交得逞)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s9754114
2011-07-10 17:39
10楼
  
221→可是小偷没有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225→误认甲是老公的部份可能不是225的构成要件,因为如果甲很清醒,但是小偷和老公长得很像等等,似乎就没有225适用

不过这么一来,我们可能又要回到侏儸纪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7-10 22:45
11楼
  
未施强暴胁迫?也就是说小偷在压上去之前 女子就先说了「老公,来吧」

如此就更好处理了
直接适用229条即可
(学理上称此为:默示诈欺,是一种作为犯喔)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original246
2011-07-23 15:43
12楼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06 2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哪一件?以手指强制性交然后地院轻判,后来引出7岁以下视为221的刑庭决议吗?(是不是我记错了,7岁以下=221,真有这么扯?)

这几年相关判决,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确,反而刑庭决议问题很大

法官越来越难当了,动不动就要回到侏逻纪



你说的是   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诸观性交相关的条文哪有规定7岁这数岁?!

这刑庭会议根本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original246
2011-07-23 16:13
13楼
  
问题1

甲犯:

320、306、321

而306+321=55(论321)

题意:发现乙面貌姣好在家熟睡,而性侵乙→221

这是违反其意愿!!

320+321+221=50

至于225我觉得也适用,老话一句,刑法没正解

一切评分都依典试委员主观之「不公平」心态评分!!



问题2

不是要看他有无抵抗,就算被害人被五花大绑也无法抵抗

要看有无违反其(乙)意愿!!! 

只要违反就属221




问题3

这问题我有疑问,上面有人提到:

第 225 条 I: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里的”其他相类之情形”熟睡算是吗?

还是要患有相类的精神疾病才算?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mark_liang
2011-07-31 22:52
14楼
  
第二百二十一条(强制性交罪)

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如果法官正常会成立222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catking1978
2011-07-31 23:10
15楼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6-26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21已公布施行啰

熟睡性交225ok,有关误认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这里没有诈术的问题。除非小偷跟该女说「我是你老公」而该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诈术。老婆误以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误以为该女是看自己帅所以同意性交,那连225都有问题。

刑法上并没有诈术性交的条文.....只有诈术使人误为配偶而性交罪。以诈术然后性交,实务上归类于221里的他法,学说归类于225的趁机,而且很难成立。




英雄所见略同 ~ 给您 鲜花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风天
2011-08-12 17:50
16楼
  
如果成立221,就要讨论是否成立222加重强制性交吧!
怎么前面的各位大大都没有提到?

献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