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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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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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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這樣會被告嗎?(急)
賣家現在都這麼屌?
我要買個皮夾..
他問我要什麼顏色
我回答咖啡色
他說目前沒有
我問那要等多久?
一直沒有回答我
不久..賣場結束了
又另外開一個賣場
我在留言板問他..你不賣我就是?
因為他都不回..過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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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8:13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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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是已經下標了...

那下標前會回答問題很快,但下標後就很會拖的,都不是好賣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9:48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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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賣家獨自經營的拍賣網,
賣家所刪的留言,都還會在拍賣網上留存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9:52 |
深水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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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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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死了)這句真的可以告的成??
我真不相信= ="..............

他真的是一個態度超差的賣家....恐嚇我要告我..變相要我棄標!!
爛死了是實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0:18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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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們的交易證據留起來
防止他的提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1-03-23 21:47 |
深水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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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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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都在下標商品的留言板裡..已經結標不見了..已經棄標了他也沒回話了~爛賣家
這種買家跟他買太浪費我的錢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12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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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案子看起來不一樣呢?

一個是皮夾,一個卻是耳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18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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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拍賣網裡會將"問與答"刪得很勤的賣家"要小心.
有些人是怕其他買家看到"問與答"才刪的.
為什麼要怕其他買家看到呢?
下標前要先想一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3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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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提供你的觀點 未予整體事件經過 很難就整個事實看清楚
讓我大略猜測
1.賣家開標 你應該有下標(按上面所述推測)結果沒有你要的顏色,直至結標
賣家仍未回應而開新標
->按民法買賣契約成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必要之點一致,有意思的是這是指一般情形
若是上網購物,則賣家在網路網站上所秀之文字或圖示 實務目前趨向所謂要約引誘,買家向賣家下標表示欲購買,買家所做的購買意思表示為邀約,在賣家承諾之前,買賣契約應該認為不成立,應待賣家做回復之意思表示來作確認契約是否已成立,見樓主所說,目前沒這顏色
沒有貨品需等待,或可解為有成立買買契約之意思

另樓主說 我在留言板問他..你不賣我就是?
因為他都不回..過了好幾天
我在另一個賣場問他
咖啡色要等多久你都不回答我之類的
->這還是情況不明的感覺
2.樓主說 如果不買請按因故不買
要我棄標就對了
看到我就火大了
跑去那賣場留言說
不賣咖啡色就說一聲阿~問你又不回..刪我問答還寄交易提醒..怪了!又不是我不買..爛死了
->見此,或許可以假設認定,你僅係對於他的服務態度不滿意,並發表你對他的服務態度是爛死啦的評語,或可解釋非對於他(賣家)之人格做侮辱詆毀而傷害其人格之尊嚴,或許應不符刑法310條毀謗罪,按大法官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故我推測係因私法上糾紛而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動嚇被告
或可於開庭時向審判長敘明<請參閱刑事訴訟法326條>

剛剛看完樓主所附之網址,裡面看到第6頁有人有附上刑事答辯狀,寫的真的是令我佩服不已,無論態度及論理及用法上恰到好處,不知道樓主既已有示範案例可用,應可在露天討論區求得該位高人之助,既是拍賣討論區討論 應該對於買賣之事 可有相當之助益,且經由多數網友討論 或有意外之獲,惟仍不解,樓主未付所生事端之網址,讓人得窺探來源去末,對於討論更可增其正確性,不致有離題無益之擾,
經反覆審視樓主所提,對方僅要求樓主就其所為發言致欠,就非關當事人的我來看,或許樓主有權發表言論評判服務態度不佳,但既已使用"爛"字表達強烈不滿,對於買賣不成仁義仍在,好像有點感覺過頭了點,如能給於對方心情上之舒適,稍予退讓免去興訟奔赴之勞累,也未嘗不是解決之法,讓步非是單方委屈忍辱,而是雙方謀求解危紛爭,除對方要求甚為無理,立於和平立場,樓主所持沒錯為何須道歉之立場,何必為這無實益的緣由,而增添您多日的不變,若假設您是承辦本案檢察官,您審酌一切事證,假設無必要之起訴,您對於佔用司法訴訟資源之告訴人,您會給於怎樣的態度,是給於勸導還是積極辦理起訴,對於被告只因不願道歉而走上法庭,雖勝訴但已失去寶貴時間,如敗訴可能面對牢獄之災或是繳交罰金之處罰,而傷神不已,睿智的樓主 相信您應可判斷孰優孰劣,

請參考專業律師之專業建議,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真正情況之解決方法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24 01:0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3:1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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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你,我會說:
「本人所言,乃基於買家的立場,對於你的服務態度所做的評斷,如果這也能構成侵害,那美食評論的網頁中,那些講到難吃死了云云之人,通通該抓去關了,此一道理人盡皆知。本人也在此告知,意圖使人受刑事追訟而為告訴者,是有機會成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再者,既然我是買賣當事人,針對賣方的商品、服務,基於言論自由本可評議,此乃真實感受並非胡指瞎說,現你以(興訟)ㄧ事強迫本人行無義務(道歉)之事,有可能構成刑法304條強制罪,你有你的權利,我也有我的權利,好在法律是保障大家的。」

攻擊是最好的防禦   他唬你 你就唬回去 讓他知道你不是軟柿子~~

你舉的例子 是因為他說了「失德鮮恥」這句話 已構成侮辱
跟你的情形不一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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