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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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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禠奪公權
99國安五等第4題
A4.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B可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齡是年滿20歲D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答案是A沒問題,但選項D感覺怪怪的
禠奪公權是否可以參加「公民投票」,通常禠奪公權不是被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嗎


發光並非太陽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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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12:13 |
hi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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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故被禠奪公權之人,可以參加「公民投票」。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恩悌悌 | Posted:2011-01-21 12:46 |
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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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的回覆
那選項D為何是正確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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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22:31 |
艾可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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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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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   (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選項D為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3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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