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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s0741 于 2010-10-27 02:48 发表的 [刑法]加重结果犯?: 甲和乙一起要去伤害丙,甲负责把丙抓住,乙负责拿球棒打丙,结果乙不小心把丙打死了,请问甲,乙之刑责?
下面是引用 ks0741 于 2010-10-27 14:52 发表的 : 再请问一下,如果要看甲能不能预见,那要怎么看呢?如果甲的心里一直可以预见,但法官在问时,他说他不能预见.那~~~~~~?
下面是引用 黑卷毛 于 2010-10-27 23:09 发表的 : 学习中还不太懂! 所以可预见即是指以球棒打人这个行为 是可能发生打死人的结果,所以被认定为可预见吗? 另外,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 违背其本意时,这段话要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 且结果不违反本意?有判断标准,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
请参考 99,台上,620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后段之伤害致重伤罪,系对于犯普通伤害罪致发生重伤结果所规定之加重结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以行为人能预见其重伤结果之发生而不预见为要件。此所谓「能预见」,系指客观情形而言,与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间接故意」之范畴,无复论以加重结果犯之余地。
能预见 = (主/客观)预见可能性 =/= 已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