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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s0741 於 2010-10-27 02:48 發表的 [刑法]加重結果犯?: 甲和乙一起要去傷害丙,甲負責把丙抓住,乙負責拿球棒打丙,結果乙不小心把丙打死了,請問甲,乙之刑責?
下面是引用 ks0741 於 2010-10-27 14:52 發表的 : 再請問一下,如果要看甲能不能預見,那要怎麼看呢?如果甲的心裡一直可以預見,但法官在問時,他說他不能預見.那~~~~~~?
下面是引用 黑捲毛 於 2010-10-27 23:09 發表的 : 學習中還不太懂! 所以可預見即是指以球棒打人這個行為 是可能發生打死人的結果,所以被認定為可預見嗎? 另外,倘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 違背其本意時,這段話要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預見? 且結果不違反本意?有判斷標準,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請參考 99,台上,620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重傷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重傷結果之發生而不預見為要件。此所謂「能預見」,係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本身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倘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間接故意」之範疇,無復論以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能預見 = (主/客觀)預見可能性 =/= 已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