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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10-10-05 01:29 發表的 : 感謝一樓大大的回應。 我的問題是針對一樓大大對狹義處分定義的『再分類』。 是否處分行為分『物權行為』與『准物權行為』就沒有了?? 如『讓與』是否為另一狹義處分?讓與以外的物權行為? 債權讓與?權利讓與? 請各方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