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8-05 21:34 發表的 :
這算是自醉行為嗎?
基於下列理由,本題應為原因自由行為而非自醉行為
1.自醉行為係指在原因設定階段,行為人對可能侵害法益之結果不具有無故意過失,因服用酒類或藥物致
自己成為無責任行為人而為不法行為
2.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對法益之侵害具備故意或有預見可能,而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
進而實現犯罪
3.綜合題旨敘明甲開車載乙同去參加聚會,及甲反譏:「你沒種就不要坐!」等語為客觀事後之判斷
甲於原因設定階段本就有開車載乙回家之計畫
4.於原因設定階段,甲對於飲酒後酒後駕車,可能導致產生車禍導致相關法益侵害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故意飲酒
而駕車應為原因自由行為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於 2010-08-06 00:58 發表的 :
185-3與276二者間是一個持續的犯罪行為另成立過失致死
基於禁止雙重評價應以刑法55條想像項竸合從一重185-3論
處,並與同法185-4肇事逃逸罪並罰!!
1.醉態駕駛罪之行為係服用酒類迷幻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2.過失致死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肇事行為
3.醉態駕駛係處罰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行為而非駕駛汽車之行為,
而過失致死係處罰駕駛汽車導致過失的肇事,兩者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而僅論過失致死罪
本題之爭點
乙同意讓醉惺惺的甲搭載,是否應對自我生命負責?
乙雖對危險有所認識,並故意接近危險,然乙僅同意讓甲搭載並無決定讓甲肇事而造成其生命丧失,故乙之同意不足以切斷甲與乙死亡之因果關係,甲仍應就乙之死亡結果負責並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