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8-05 21:34 发表的 :
这算是自醉行为吗?
基于下列理由,本题应为原因自由行为而非自醉行为
1.自醉行为系指在原因设定阶段,行为人对可能侵害法益之结果不具有无故意过失,因服用酒类或药物致
自己成为无责任行为人而为不法行为
2.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于原因设定阶段对法益之侵害具备故意或有预见可能,而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
进而实现犯罪
3.综合题旨叙明甲开车载乙同去参加聚会,及甲反讥:「你没种就不要坐!」等语为客观事后之判断
甲于原因设定阶段本就有开车载乙回家之计画
4.于原因设定阶段,甲对于饮酒后酒后驾车,可能导致产生车祸导致相关法益侵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故意饮酒
而驾车应为原因自由行为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于 2010-08-06 00:58 发表的 :
185-3与276二者间是一个持续的犯罪行为另成立过失致死
基于禁止双重评价应以刑法55条想像项竞合从一重185-3论
处,并与同法185-4肇事逃逸罪并罚!!
1.醉态驾驶罪之行为系服用酒类迷幻药物,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一有驾驶行为罪即成立
2.过失致死罪系针对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肇事行为
3.醉态驾驶系处罚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之行为而非驾驶汽车之行为,
而过失致死系处罚驾驶汽车导致过失的肇事,两者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而仅论过失致死罪
本题之争点
乙同意让醉惺惺的甲搭载,是否应对自我生命负责?
乙虽对危险有所认识,并故意接近危险,然乙仅同意让甲搭载并无决定让甲肇事而造成其生命丧失,故乙之同意不足以切断甲与乙死亡之因果关系,甲仍应就乙之死亡结果负责并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