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66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 - 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甲乙丙三人共謀強盜,但甲見被害人丁之模樣甚感同情,遂擬中止犯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4 20:3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丙強盜罪
甲就如同標題,他脫離了~~....


爭議點應該在於不以成功阻擋為必要,只要已盡力... 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0:3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行為既遂
2.結果可歸責

若甲在「著手」前中止,論預備犯;若再著手後中止,則論既遂。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0:45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考某網友提供:

刑法規定中止犯需要有積極防果之行為

惟對於共同正犯間

若需有此要件

將造成共同正犯再怎麼努力

若犯罪仍既遂時

其仍不能成立中止犯

故實務上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

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其共同正犯若於心裡及物理上完全切斷與其他犯罪行為人間的因果影響力時

其與共同正犯之關係

便從切斷之時點起消失

切斷者僅就切斷前的行為負責

所負責任僅為未遂責任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0:50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4 2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丙強盜罪
甲就如同標題,他脫離了~~....


爭議點應該在於不以成功阻擋為必要,只要已盡力... 表情


可是甲乙丙結夥共謀是事實,甲是到了現場後才開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們算已著手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4 20:51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6-24 2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結夥共謀是事實,甲是到了現場後才開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們算已著手了嗎?

依照共同正犯脫離理論,只要是盡力防止應該就可論以中止犯...


我想這是很有道理的....

否則當共犯很多人時(例如有ABCDE五人)...,其中一人想脫離時,根本無法實現(一個怎麼可能擋得了其他四個),所以會很不公平..



有沒有著手我不太會認定... 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0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6-24 2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結夥共謀是事實,甲是到了現場後才開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們算已著手了嗎?


個人認為題目並沒有寫清楚.......

若在著手前脫離→依個人參與程度處罰,按題目甲至少有普通強盜的預備犯,乙、丙則論普通強盜既遂

若在著手後脫離
1.通說→甲乙丙加重強盜既遂
2.共犯脫離理論→甲加重強盜未遂乙丙加重強盜既遂

(應該是這樣吧, 有點沒把握表情)
-------
剛剛甲寫成加重強盜的預備犯.....搞笑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4 21:19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6-24 2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結夥共謀是事實,甲是到了現場後才開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們算已著手了嗎?

就是這個~~因為用立法旨意之下,甲在乙丙著手前制止他就脫離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0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三人共謀強盜,但甲見被害人丁之模樣甚感同情,遂擬中止犯行並要求乙丙二人放丁一 馬,不過乙丙不允諾,甲極力將乙丙拉出門外,不過乙丙順利掙脫,反將甲扭轉壓制住,並順利強盜成功,試問甲乙丙的刑責為何?

這邊,只能得知甲乙丙已經侵入住宅。

侵入住宅 = 強盜著手?

表情 拍謝,我這邊不熟......

---------補充----------
但甲見被害人丁之模樣甚感同情

竊盜著手→用眼睛搜尋財物
強盜著手→用眼睛搜尋被害人 表情

結論:已著手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4 21:2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13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書上寫了一堆是否 "著手" 的學說主張,我還是看不懂......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4 21:2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76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