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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累積故意的判斷
恐部分子A於百貨公司門口地下埋置炸彈,並於警衛開門時按下炸彈,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及百貨公司大門的損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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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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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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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第不才,對累積故意一詞不甚了解。
但對冰大的論述要論罪部分:
要論以殺人罪、傷害罪、毀損罪?
還是論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毀損罪?
又或者是論以傷害致死罪、傷害罪、毀損罪?

簡單來說,敝人疑問點在於,對於累積故意,該如何去判斷行為人之主觀?


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乃以一般社會大眾觀點去評價(只有罪責才是行為人之主觀)
此題要論甚麼罪,在於你的論述過程(構成要件合不合理)
炸彈在人開門時炸死人乃主觀上可預見,炸傷人也是可預見,所以要論殺人未遂罪或是傷害罪是你論述的過程合不合理。
致於傷害致死罪亦是如此。
此題警衛開門按下,造成警衛與客人死傷,依一般社會大眾觀點,乃是殺人之行為(個人見解)

以上見解,對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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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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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以小的見解用13條第二項.未必故意來討論他...
用"隆A塞"(台語)的感覺去判斷.再者有一人死亡得知
炸彈的殺傷力足以炸死人....從客觀審主觀的立場.主
觀上具有殺人放任之未必故意....
補充:他有187加重持有危險物品罪可以論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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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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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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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故意,敝人定義如下:
所謂累積故意,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預見會同時發生複數犯罪事實,而任何犯罪事實之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

敝人之所以會對此案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之判斷產生疑問,在於既然是累積故意,代表任何結果之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申言0之,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可能存在殺人、傷害、毀損等故意,對於在場的所有行為客體,活也好,死也罷,均是行為人可接受的結果,然這樣一來,等於行為人具備「多重故意」,而行為也造成了「多重結果」,敝人國文造詣很差,以圖形說明:

行為人主觀:               行為結果:

殺人故意 ●                   ●死亡結果  
重傷故意 ●                   ●輕傷結果
輕傷故意 ●                   ●毀損結果
毀損故意 ●
◎◎故意 ●
◎◎故意 ●

以上除了毀損故意配毀損結果無疑外,其他要如何去配對?
若直接論以殺人故意,似乎又過於苛刻。(不過就本案,本人也覺得全部用殺人故意剛剛好而已^^")

若題目改成週年慶人潮眾多時按下炸彈,造成5死3重傷10輕傷。
依一般人對於炸彈的了解,其威力是隨著離炸彈本體的距離而定,以炸彈為同心圓之圓心,較內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風險,而較外圍的人應該只會受到輕傷,然種種該如何去認定? 若全部是認定「殺人故意」,也就是說全部以殺人既遂即殺人未遂論,似乎又不太對勁。

表情
希望大大們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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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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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說是包括故意或概括教意?
.......
在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時,如何論罪?(5死,3重10輕)
5死算即遂罪,其他論未遂罪,有何不可?(大包小)(未必殺人故意含有傷害故意).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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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累積故意.乃行為人主觀上具備2種或2種以上之故
意類型 此數不同之故意間.成立犯罪之本質與類型(構成要
件上) 皆有所異.從法益方向來看基於基本事實關係之下
EX.生命與身體法益乃俱備同一性質之故意(數個意思支配)
.結合 客觀上之行為(身體動靜).出現同時殺人罪與傷害罪.本
為 想像競合之範疇(雙重評價之禁止)....

針對毀損與傷害間乃為未必故意之下.以不試論.然.針對殺
人罪與傷害罪之故意同時出現建立在一個引爆行為.主觀上
出現死亡結果也罷或是傷害結果也好.兩這皆有未必故意之
出現之下成立殺人罪與傷害罪.但基於一個引爆行為.一是
不二罰.而已殺人罪之未必故意與客觀上之構成要件結合成
一個殺人行為...

若題目改成週年慶人潮眾多時按下炸彈,造成5死3重傷10輕傷。
依一般人對於炸彈的了解,其威力是隨著離炸彈本體的距離而定,
以炸彈為同心圓之圓心,較內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風險,而較外圍的
人應該只會受到輕傷,然種種該如何去認定? 若全部是認定「殺人
故意」,也就是說全部以殺人既遂即殺人未遂論,似乎又不太對勁

此時行為人之一行為對於"5死3重傷10輕傷"範圍之人群...恩~~~
不應該說人群..要說18個生命法益.有侵害之未必故意而成立18個殺
人既遂與未遂.出於一行為論一個"殺人罪"....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05 18:40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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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5 18: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何不說是包括故意或概括教意?
.......
在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時,如何論罪?(5死,3重10輕)
5死算即遂罪,其他論未遂罪,有何不可?(大包小)(未必殺人故意含有傷害故意).

為何不說是概括故意?因有學者認為稱慨括故意容易與因果歷程錯誤的概括故意論混淆,故不稱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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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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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價上,或許一行為傷了許多法益,想像競合下,只論一個殺人罪好了,其罪質在刑法57以下,法官會判無期或死刑.來平衡這種犯罪行為的罪與罰.(民訴不是有再起訴也對判刑無影響而不起訴的規定...)(送了一堆)(但行為人命只一個)

.......
如用累積故意,會想到累積因果,而不會想到擇一因果(每一個都犯罪),用包括故意(則這一些都可以括進來,殺人故意,傷害故意,重傷故意,毀損故意,都有未必故意,任何一個出現都好.)
(概括故意,以前用在連續犯)
甲知以炸彈攻擊,將致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財產受侵害的結果,進為意欲且為之,有前開包括故意.

(如此寫法,可否?)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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