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09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催眠行为

小弟看书时,看到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发现林山田老师的分类和我之前读的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师的分类多了一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8:51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如利用梦游的人,不过我也还没学会怎么利用。
例如利用人的神经反应,敲膝盖骨小腿会自动弹起,用这种动作去踢人。不过要踢很久才会达到伤害的程度。
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门,被推的人的行为也不能算是行为,所以毁损的结果也应该由推的人来算;但是这时候推的人会以直接正犯来论罪。

一个没有读通刑法的人的个人意见,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09:0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09: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例如利用梦游的人,不过我也还没学会怎么利用。
例如利用人的神经反应,敲膝盖骨小腿会自动弹起,用这种动作去踢人。不过要踢很久才会达到伤害的程度。
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门,被推的人的行为也不能算是行为,所以毁损的结果也应该由推的人来算;但是这时候推的人会以直接正犯来论罪。

一个没有读通刑法的人的个人意见,敬请指导~~~


的确......不过大大举的例子都是行为支配,是属于直接正犯之范畴。

间接正犯是意思支配,与行为支配不同。

意思支配比较高干...表情


一个基础观念没弄懂,却出来误导正在与考试搏斗的考生们的人的个人意见,敬请指导表情
(纯粹好玩而已,仅此一次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9:18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蛊算吗?利用下蛊控制他人…
我不会喔,只是突然想到,来乱的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9:4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15 09: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下蛊算吗?利用下蛊控制他人…
我不会喔,只是突然想到,来乱的啦~ 表情

下蛊 是科学无法掌握之行为,我国法律是不罚的(属于迷信犯之范畴)。

不过听说在泰国有罚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0:0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08:5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小弟看书时,看到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发现林山田老师的分类和我之前读的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师的分类多了一个「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林师上面举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学可以掌握的吗?实务上,有过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吗?又如果排除催眠,这个类型还可以举什么行为当例子?

在此先谢谢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阅卷老师......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
也就是说利用他人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如下迷幻药,将他人汽车刹车弄失灵,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没有猜对表情 
对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罚了,表情

还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吗?表情 那我岂不是不能玩了吗?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5 10: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
也就是说利用他人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如下迷幻药,将他人汽车刹车弄失灵,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没有猜对表情 
对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罚了,表情

还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吗?表情 那我岂不是不能玩了吗?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真的耶!我都没发现328有! 感谢大大表情
下迷幻药!从来没想过这点! 酷...! 大大一定常做,不然怎么会想到。表情
不过328看起来比较是像直接正犯的论述 ( 谜之音:废话!刑法里面又没有间接正犯之规定。)
那这样其他诸如杀人罪、窃盗罪、抢夺罪等可以类推适用吗?( 无论在直接正犯或间接正犯上。)
(谜之音:又来!基于罪刑法定,刑法禁止类推适用。)
(另谜之音:放屁!那间接正犯罚是罚爽的喔? 通通违反罪刑法定。)

拍谢!因为我没读刑分,所以很多观念都不懂表情


玩太多次人家会说你没风度,所以...要假装一下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15 10:59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0:5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
也就是说利用他人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如下迷幻药,将他人汽车刹车弄失灵,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没有猜对表情  
对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罚了,表情

还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吗?表情 那我岂不是不能玩了吗?
好想再玩一次表情



催眠喔刑法221(强制性交罪).224(强制猥亵)也有阿

非法律上之行为.用一个实务学说可以看得到
EX:甲拿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结果成功...
1.乙在学说上.应该次欠缺意图不法或是期待可能性上排除
2.实务见解认为.因为甲强将枪抵着乙的头.要乙去抢银行
以致甲有犯罪得决议支配.而乙对银行的财产侵害不就是
故意过失吗...就是非刑法上的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1:1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10: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 谜之音:废话!刑法里面又没有间接正犯之规定。) 


刑法里面有间接正犯喔.虽然他是法理再刑总里面没有
但是刑分里我有看到一条:

刑法214条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
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以上仅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1:1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又来被指导了,
1.我觉得故意跟过失还是刑法上的行为。
2.假设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以林老师的分类中「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以文义上来说
  好像指包含所有意思支配及身体动静的行为,但欠缺刑法上性质。
  这个行为要成立欠缺刑法上性质只有欠缺意思支配或欠缺身体动静两种情形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我想应该很难成立合法行为但欠刑法性质的行为。
  间接正犯以意思支配,所以欠缺意思支配的情形也不成立。
  剩下的只有欠缺身体动静。可是欠缺身体动静就成了幻想犯。
如果是幻想犯那就好处理了。
或者我想是不是「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应该在表达阻却违法行为或无责任行为。
那前面大大说的故意或过失应该都有成立的机会。

一个没有读通刑法的人的个人意见,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5 13:44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5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