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1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竊盜的普通未遂
甲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6 22:3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丙忽覺不安-->是心生懼怕.沒有勇氣繼續做下去.而不是出之自由意願下之中止侵害行為
.所以是障礙未遂不是中止未遂(詳情:法蘭克公式)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6 22:55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他們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通說採功能性支配理論,故每個人負擔一部分之行為


若一人消極的放棄犯罪行為不一定會讓結果不發生,中止犯於共同正犯上須積極的防止結果發生
始可,而不得僅消極的放棄犯行,本案丙係消極的放棄犯行,而非積極的防果,故其不成立中止犯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12:03 |
angus061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答案錯了~
甲乙是普通竊盜
丙: 無罪!!!

因為還沒進入著手階段, 根本不用論未遂 XD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1:10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為共同正犯,無誤;甲乙已經進入翻找,已著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2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接近並物色財物,即為著手)。

丙的部份: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必須要行為人出自己意為防果行為,或是依照準中止犯(盡力為防果行為)才可以。
丙可能只有向唐僧那樣,碎碎念,講完無效,自己就飄走了,這並不符合31條第二項之規定。故非中止犯。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2 15:20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普通未遂就是障礙未遂~

依造釋字109的意涵
丙雖未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由於事前有共謀,三位概括為共同正犯,又中止的理由是屬於心生害怕退縮,而非中止犯之構成要件,應屬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

補充輸入引言 sommerbrisen 大的決議

最高法院82年4月13日第2次刑事庭會議(二)
認為侵入住宅竊盜,除了侵入住宅以外,竊盜是否成立應予觀察是否著手,認為只要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關著手時點國內無相關判決所尋,綜觀日本判決可以觀察到不同個案有不同的判斷,因詳加對個案審查著手時機點。




所以甲乙已經著手竊盜的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未搜尋到有適合的財物,故只能算是障礙未遂而已。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2 23:53 |
chengdawe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看法
同上釋字109
只要有犯意聯絡及事前謀議
就是共謀共同正犯
所以甲乙丙都要為彼此行為負責(學說認功能支配即可,不需釋字109)

惟須討論之丙
是否須同與甲乙竊盜普通未遂相繩
端視丙本身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本題丙雖有中止意思之主觀要件
惟欠缺結果上不發生之客觀要件
因此丙仍需為甲乙行為負責(丙可依57從輕量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01:0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同謀共同正犯成立要件之一,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

1.丙欲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非同謀共同正犯),只是在未著手前心生悔意而離開。
2.未著手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於此時脫離,焉能要丙對於後來成立共同正犯之甲乙負相同之責。
3.若能證明丙已完全切斷和甲乙之物理聯繫(無事後分贓之類),即可認定丙無罪(竊盜不罰預備)。


實施改實施後,不承認預備共同正犯及陰謀共同正犯。
這兩者與同謀共同正犯之區別在於同謀共同正犯是屬於單純的共同意思主體說,
也就是如同幫派犯罪,開個堂,由小弟去實行犯罪行為,老大坐收其利益。
此與本題中丙的情況不同。


以上僅為小弟個人見解,有錯誤請多包涵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4 06:4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06: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6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