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刑總
關於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等於侵害之法益時,該如何評價,其中的學說好像有分成阻卻違法說和阻卻責任說,有人有相關的內容嗎?我的課本好像沒有欸

如果有好心的大大願意po一下學說的內容,我額外於獻花時另贈100雅幣感謝(自費)



那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22 17:4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0:13 |
sazo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20 20:13 發表的 刑總: 到引言文
關於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等於侵害之法益時,該如何評價,其中的學說好像有分成阻卻違法說阻卻責任說,有人有相關的內容嗎?我的課本好像沒有欸表情

如果有好心的大大願意po一下學說的內容,我額外於獻花時另贈100雅幣感謝(自費)



緊急避難,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法益衡量主義」。

在德國的立法,採二元說,即在刑法典裡面明確將緊急避難規定為三十四條「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與三十五條「阻卻責任之緊急避難」。我國多數見解採德國的二元說,但是在我國刑法卻沒明文規定,因此二元說在我國是否適合,尚有疑義。(陳子平教授)

緊急避難若是保全較高較大法益,而犧牲較小法益時,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但,反之,若保全之法益價值相同,或法益價直判斷困難時,則屬於阻卻「責任」事由。因為此等緊急避難不符合「法益權衡」原則,故應屬違法行為,只能依無可期待性之法理,減免罪責。(林山田教授)

英美法:不明文區分。


我的想法:所以,如果考題緊急避難,而違反法益權衡時,原則上我不會當它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它也「不能」阻卻罪責,所以犯罪是成立的。但我可能會依「無期待可能」的精神,多論述一個減免刑責事由。

你參考看看囉。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20 20: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陳志龍教授的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
書上有介紹您可以參考

阻卻有責 因為無期待可能性 應為無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0:56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5-20 2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陳志龍教授的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
書上有介紹您可以參考

阻卻有責 因為無期待可能性 應為無罪


我......沒有書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21:04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這爭點,小弟難得的喜歡上極少數說:黃榮堅老師之說。
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皆不以法益衡量為必要。
哈哈哈!!!

只是喜歡上,各位老大國考時千萬別這麼寫唷!!
加油囉,各位老大!!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0 21:2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利益衡量相等時,並不能阻卻違法,此時只能用阻卻有責的緊急避難或是超法規的祖卻有責的緊急避難事由,來處理,而不能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

此乃德國通說。
詳細的要件請參考陳志龍教授該書,可以去圖書館或書店找來看看,內容不是很多一下就看得完。
(在違法性緊急避難及有責性那二節)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2 00: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