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5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lawis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被宣告禁治产人
不好意思
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位被宣告禁治产的植物人在某天突然醒来
然后到ATM前提领了两万块
请问此人这样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lalawish在2009-04-07 02:1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所问颇有深度,新人给分从优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01:4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非常有讨论的价值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0:5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这个问题可分为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来探讨:
一、就法律行为而言
  银行与存款户间之存款契约,性质上属金钱消费寄托契约(602,603),其订立时若存户已被宣告为禁治
产人,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始为有效。然一般而言,银行是不会发金融卡给禁治产人的,所以本题设定为银
行不知而发卡之情形,或禁治产宣告之后未缴回之情形。又该契约条款通常由银行单方面预定,应属附合性契约或定
型化契约(247-1)。
(一)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15)。
   禁治产人事实上回复正常状态,原则上并不因此当然回复其行为能力。
   故其为或受意思表示,应依75条及76条之规定。
(二)题示禁治产人在某天突然醒来,然后到ATM前提领了两万块....
(1)禁治产人以金融卡向ATM输入密码及按扭表明提领现款之行为,应属向银行请求返还寄托物之意思表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76),其自行为之者,无效(75)。
(2)银行可否透过附合契约约定,只要ATM核卡及密码无误,即视为合法提款,而不论提款人是否有行为能力?这点
  也是可以讨论的 。个人以为,民法第15条及75条76条均为强制规定,原则上无由依当事人任意约定而改变
    之,故答案应为否定。
(3) 银行可否主张类推适用邮政法及电信法之规定,而将禁治产人提款之意思表示视为有行为能力呢?答案应该是否
  定的,因为欠缺类推基础….
    这个问题在王老师的民总有引用洪逊欣老师的见解认为,邮电利用契约是典型的附从契约(定型化契约),
  但邮政法及电信法之所以明文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特定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乃
  因邮电契约有四点特性(请自行参照)。而银行与存款户间的消费寄托契约虽亦属定型化契约,但并不符合此
  四种特性,欠缺类推基础,所以个人以为本题情形,银行前述主张应无理由。

二、就事实行为而言
  存户持金融卡至ATM输入密码及取款按扭后,提款机吐钞,存户受领,应属受领清偿之事实行为,并不以具行为
能力为必要,只须具备意识能力为已足。本题禁治产人于清醒之状态下应具有意识能力,其具备受领清偿之能力,银
行可主张其已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为清偿,并经其受领,就已受领之二万元部份,债之关系消灭(309条第一项)
,债权人(存户)自不得再向其请求返还寄托物。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14:4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认真,惟结论为:无行为能力所为之法律行为固属无效,但银行仍得主张其受领清偿?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4:35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禁治产人的部分
是今年11月23日新法施行后
就没有了吗???就变成监护宣告和辅助宣告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新法用语,可堪参考注意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4:5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4-07 14: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禁治产人的部分
是今年11月23日新法施行后
就没有了吗???就变成监护宣告和辅助宣告吗???

就算依新法第15条规定还是一样
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所以结论不变。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15:49 |
lalawis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的非常感谢kch22467200 帮忙回答这一题,没想到这问题还可以分别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来探讨
也因为您热心且愿意详细的解答,让我对这问题有更深的了解,真的是受益良多表情

再一次感谢您的回答 ^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你的意见也与上述相同?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01: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3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