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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w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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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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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被宣告禁治產人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如果一位被宣告禁治產的植物人在某天突然醒來
然後到ATM前提領了兩萬塊
請問此人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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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lawish在2009-04-07 02: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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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所問頗有深度,新人給分從優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7 01:4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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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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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非常有討論的價值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0: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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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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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問題可分為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來探討:
一、就法律行為而言
  銀行與存款戶間之存款契約,性質上屬金錢消費寄託契約(602,603),其訂立時若存戶已被宣告為禁治
產人,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始為有效。然一般而言,銀行是不會發金融卡給禁治產人的,所以本題設定為銀
行不知而發卡之情形,或禁治產宣告之後未繳回之情形。又該契約條款通常由銀行單方面預定,應屬附合性契約或定
型化契約(247-1)。
(一)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15)。
   禁治產人事實上回復正常狀態,原則上並不因此當然回復其行為能力。
   故其為或受意思表示,應依75條及76條之規定。
(二)題示禁治產人在某天突然醒來,然後到ATM前提領了兩萬塊....
(1)禁治產人以金融卡向ATM輸入密碼及按扭表明提領現款之行為,應屬向銀行請求返還寄託物之意思表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76),其自行為之者,無效(75)。
(2)銀行可否透過附合契約約定,只要ATM核卡及密碼無誤,即視為合法提款,而不論提款人是否有行為能力?這點
  也是可以討論的 。個人以為,民法第15條及75條76條均為強制規定,原則上無由依當事人任意約定而改變
    之,故答案應為否定。
(3) 銀行可否主張類推適用郵政法及電信法之規定,而將禁治產人提款之意思表示視為有行為能力呢?答案應該是否
  定的,因為欠缺類推基礎….
    這個問題在王老師的民總有引用洪遜欣老師的見解認為,郵電利用契約是典型的附從契約(定型化契約),
  但郵政法及電信法之所以明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特定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乃
  因郵電契約有四點特性(請自行參照)。而銀行與存款戶間的消費寄託契約雖亦屬定型化契約,但並不符合此
  四種特性,欠缺類推基礎,所以個人以為本題情形,銀行前述主張應無理由。

二、就事實行為而言
  存戶持金融卡至ATM輸入密碼及取款按扭後,提款機吐鈔,存戶受領,應屬受領清償之事實行為,並不以具行為
能力為必要,只須具備意識能力為已足。本題禁治產人於清醒之狀態下應具有意識能力,其具備受領清償之能力,銀
行可主張其已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為清償,並經其受領,就已受領之二萬元部份,債之關係消滅(309條第一項)
,債權人(存戶)自不得再向其請求返還寄託物。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07 14: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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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認真,惟結論為:無行為能力所為之法律行為固屬無效,但銀行仍得主張其受領清償?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4:35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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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人的部分
是今年11月23日新法施行後
就沒有了嗎???就變成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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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新法用語,可堪參考注意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7 14:5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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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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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4-07 14: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禁治產人的部分
是今年11月23日新法施行後
就沒有了嗎???就變成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嗎???

就算依新法第15條規定還是一樣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所以結論不變。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15:49 |
lalaw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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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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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非常感謝kch22467200 幫忙回答這一題,沒想到這問題還可以分別從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來探討
也因為您熱心且願意詳細的解答,讓我對這問題有更深的了解,真的是受益良多表情

再一次感謝您的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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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你的意見也與上述相同?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8 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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