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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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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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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是否适用刑法第185条之4呢?
A警官于下班时为解除疲勞饮用「台湾清酒」一小瓶后,骑坐平日代步用之脚踏車,
自服务之派出所返家途中,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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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0 12:42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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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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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他、接受他、处理他、放下他。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31 00:17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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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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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好愿、做好事、转好运。
愿人世间有好愿,好愿在人间。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31 00:18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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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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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非关职务。警官A犯了过失伤害罪,属告诉乃论之罪。

本题打个比方就跟A喝酒之后,打了B一拳然后跑掉一样。

微罪不举,但并不是无罪。也不能过分苛责。

有新动画! 表情

喝杯茶吧! 表情  

嫉恶如仇! 表情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30 18:48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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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警官先生a因疲惫而喝酒上路之行为
引发行人甲之轻伤后果
于法律上评价应为有责
表情

脚踏车非为刑法第一八五条之四所规范之动力驾驶

无一八五之四之适用
表情

a撞伤甲系构成伤害之客观事实
应有刑法第二七七条之适用

a并无主观故意
仅为过失致甲受轻伤
基于
伤害罪不罚过失犯
所以
警员a还是无罪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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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30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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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图~
来玩玩^^

表情 别打我

表情 天呀 我的......

表情 我好穷唷
表情 真哀怨
表情 黑洞><
表情 我很帅~
表情 我是骗人布
表情 别惹我~我是大哥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3-31 17:35重新编辑 ]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30 19:37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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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3-30 19: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撞伤甲系构成伤害之客观事实
应有刑法第二七七条之适用

a并无主观故意
仅为过失致甲受轻伤
基于
伤害罪不罚过失犯
所以
警员a还是无罪

应该是讨论警官A有无构成刑法第 284 条的过失伤害罪吧??
刑法284条第1项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所以是有处罚过失伤害的… 表情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0 20:3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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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法上:

A有罪 表情 ->过失伤害成罪表情.逃逸部分 表情 因罪刑法定不成罪->喝酒部分题中. 表情

A骑坐"平日代步"用之脚踏車.自服务之派出所返家途中.客观上能预见特定

之法益遭致侵害->原因自由行为

程序法上:

过失轻伤(小不啦叽的罪) 表情 -->经告诉->检察官因诉讼经济.起诉便宜主义刑诉253或缓起诉 表情

->如果案子进法院->

1.没外伤(证据) 表情 +A的抗辩权 表情 =A可能不成立犯罪刑诉154 表情

2.或自行协商(量刑结商) 表情

P.S这样打文章蛮好玩的说..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31 01:4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30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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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小女子不才 表情
贻笑大方 表情

谢谢指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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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31 17:38 |
秦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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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85之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中 行为之部分 是须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而非系交通工具

即在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所带来之速度及侵害力是行为人在略失自我控制力情状底下 所无法清处掌握的

因此立法者将之规定于法律当中  以明示并清楚规范此行为之不可为

而如题意所示

警官A在饮用含有酒精之饮料后,骑乘自用脚踏车返家

并非谓法条所规范之动力交通工具 因此与法条所规范之工具不相符合

当然不构成此条之法律条件

结论是

不能以刑法185之4去论罪   仅能依被害者之受伤情况去提起伤害罪

至于此举犯罪系出于故意或是过失 则须由行为人主观上及客观上情况去做判断了



以上为个人拙见   欢迎补充!!


如果觉得〝秦〞分享的资料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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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4 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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