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表决权民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52条
总会决议,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以出席社员过半数决之。
社员有平等之表决权。
社员表决权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书面授权他人代理为之。但
一人仅得代理社员一人。
社员对于总会决议事项,因自身利害关系而有损害社团利益之虞时,该社
员不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第 673 条
合伙之决议,其有表决权之合伙人,无论其出资之多寡,推定每人仅有一
表决权。
(2)685条规定的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对于合伙人股份的扣押,不是 合伙人的权利遭扣押
(3)合伙人的债权人对于合伙人的扣押,与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例如表决权的行使),基本上是两回事。但是因为有同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合伙人的股份被扣押,会不会影响其对于合伙事务之表决权,就有讨论的空间.......。
解释上,第二项既规定「前项扣押实施后两个月内,.....对该合伙人发生退伙之效力。」
个人以为,在尚未生退伙效力之前,该合伙人除其有不利于扣押债权人之行为外,其对于合伙事务表决权之行使,应该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