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2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許軒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學 行政法的問題
當禁止工廠 A 開工與要求A 裝設隔音設備皆可達到防止噪音之目的,而主管機關B 採取禁止A 開工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09 20:30 |
9876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
 
  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否則,只有「唯一」
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

  要求採取最溫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則是淵源於德國的警察法理論,早在威瑪時代的名行政法學者F.Fleiner的一句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

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三者

其間的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包括「手段與目的」、「手段與手段」、「目的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適當性原則係指某法律作為手段可達到其目的之謂,是一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必要性原則係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須選擇予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是一種「手段與手段」之間的比較與選擇的關係;

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

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所以是一種「目的與目的」間的關係。


[ 此文章被98765在2013-09-10 08:2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0 08:09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拙見補充~

適合性-->目的考量

必要性-->法律效果

狹義比例性-->價值衡量

其他如樓上大大說明~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0 23:25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似乎不對噢,適當性或稱妥適性,是指手段達成目的的可能方法,以手段與目的關聯為主,必要性是指可達成目標手段間的衡平比較,應以最小侵害的方法,也是手段的選擇,狹義比例原則則是侵害手段和公益目的的衡平,如法諺所謂拿大炮打小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5 00: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88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